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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指出:“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经济的全球化与世界历史的发展使个人与社会紧密相连,人的个人本质和社会本质都通过共同体本质呈现出来。
马克思从不空谈自由,他深知自由是具体的,也总是把自由同一定的条件联系起来,个人自由总是处于一定历史条件下、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体系中的个人自由。“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
自由之所以可贵,最主要的理由,是这些自由乃实现个人自主的必要前提。而我们如此重视自主,则因为它是活出美好人生的重要条件。既然自由是人类生存所向往的美满的存在状态,人不能脱离物质财富而生存,人也不能与共同体分开,自由只能是类的自由。
孟轲曾云:“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他的意思是如果没有规和矩,就无法制作出方形和圆形的物品,即使是像离娄和公输子那样的人也不例外。这句话的主旨是强调规矩的重要性,没有规矩、法则,什么事情都做不了,都不可能成功。而自由是每个人内心最本质的向往,人们都希望得到自由,但是如果一个人绝对自由了,那么其他人就不可能绝对自由。就像一个人可以得到所有他想要的东西,就不可能再有一个人得到所有他想要的东西,因为他们可能喜欢同一件东西。这时候就需要解决这个矛盾,所以就有了规矩。规矩是为了让人们找到一定的方式去得到一定的自由、保障自由。
作为社会人而言,个人的自由也是在社会的约束中负有责任的相对自由。马克思认为,个人自由的实现是历史的、生成的,走的是一条从异化到扬弃异化的道路。真正的个人自由是社会共同体中的实质自由,这种实质自由具有相对性和社会的责任性。没有限制的自由是虚幻的自由,但限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那种目的就是实现更大的自由。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永远受条件制约,因而永远是相对的。
自由从来就是相对的,在自由度极大的网络空间里同样如此。因特网为信息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但网络本身如果处于缺乏管理的“绝对自由”状态,人类势必会遭到来自网络的报复。
绝对的自由就是极端地自由主义,就是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没有半点制度或者自我精神上的约束。试想,如果我们这个世界几十亿人口都为所欲为,无所约束,那还不乱套,哪里还有普通老百姓活动的天地?只有在必要的约束、必要的道德规范下的自觉行为,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合理的自由,不受指责和批评的自由。
一些网络大V从事违法活动,被当场抓了个现形,而且据其供述,恶习早已染上。违法犯罪者落网,在一个法治社会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一些人不反思道德之失、行为之垢,不正视公序良俗、法律规定,反要倒打一耙,说什么“设局设套”,如此罔顾事实,实在令人震叹。
桥归桥路归路,一码归一码,非要把打击违法行为与妨害言论自由画上等号,恰恰折射出少数人对言论自由的认识误区。在他们眼里,言论自由就是绝对自由、绝对权利,什么话都可以说而不必顾及社会后果,掌握话语权的人更是拿着“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的手电筒,坐在道德与法律不能触碰的“金钟罩”里,享有言行上的豁免权,即便违了法、犯了罪,也说不得、碰不得。你查出他造谣,他说你打压,兜来转去,醉翁之意,还在于划出法外之地、留出法外特权,追求那种虚妄的“自由”。
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拥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任何自由都有边界,即便在欧美国家,也为自由划定了明确的禁区和限制内容,都不能突破法律制度的底线。一旦冲撞了底线,也会依法惩治。因为如果没有秩序、没有责任、没有对他人权利的基本尊重,一个人的“绝对自由”,就意味着对无数人的“绝对伤害”;所有人的“绝对自由”,则意味着“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这绝非人类所崇尚的自由价值的本义,在现实中更是不得人心,根本行不通。
道并行而不相悖。依法办事,正是为了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为所有人的权利夯实防火墙。法治与言论自由,应是双赢。如果一定要从某些大V涉嫌违法被捕的事件中读出点 “深意”,那就是,在日益文明法治的中国社会,不管是网络名人还是普通网民,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平民百姓,都应依法而行,遏制假恶丑,崇尚真善美,激发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如此,方能有个人发展的海阔天空,社会进步的乘风破浪。
□王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