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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晓宏:传播视听作品,须经表演者许可
张 贺//www.workercn.cn2014-04-25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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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条约》)。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日前就《条约》接受了记者专访。

  记者:《条约》关注的保护领域是什么?有什么主要内容?

  阎晓宏:《条约》关注的是著作权中表演者的权利。在表演领域中,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权利:一是表演权,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是作者的权利,例如,作家老舍先生对其作品《骆驼祥子》拥有许可该作品搬上话剧舞台的表演权;二是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这是表演者的权利,属于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邻接权的一种。例如,演员张丰毅因在《骆驼祥子》中扮演祥子而享有许可他人从表演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表演者权。

  《条约》是基于国际社会对表演者权利的重视,对表演者的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的新的国际规范,主要针对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为表演者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包括表明身份权、禁止歪曲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缔约方可视具体情况规定的出租权、广播和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

  记者:《条约》有什么亮点,我国为什么要批准《条约》?

  阎晓宏:《条约》的缔结是世界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重大进展,承认和尊重表演者的价值,是各国之间克服困难、达成一致的关键所在,体现了国际社会理解、信任、合作的良好氛围。《条约》最大的亮点是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给予表演者全面保护的国际条约的空白,平衡了创作者、制片人、表演者等各环节的利益关系。在是否批准《条约》的问题上,中国政府做了认真的分析研判,认为利大于弊,具体包括:一是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现行法律、法规从总体上已基本达到《条约》规定的标准;二是《条约》延伸了表演者的保护范围,涵盖了“文学或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者,而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资源和相应的表演者数量是其他国家难以相比的;三是根据我国视听产品出口量小于进口量的现实情况,我国将在《条约》第十一条第三款许可的前提下,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规定的该《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予以保留;四是《条约》生效后,中国表演者将在同是《条约》批准或加入国的国家获得全面保护,当然,中国政府也将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记者:我国批准《条约》有什么意义?

  阎晓宏:我国批准《条约》意义重大:一是作为《条约》的缔结地,我国批准该《条约》,将在成功举办外交会议和推动缔结《条约》的基础上,大大提升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形象,增加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有助于我国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发挥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积极作用;二是《条约》生效以后,表演者在其“视听录制品”中的权利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表演者的创造热情将进一步激发,从而促进表演作品的创作和广泛传播;三是表演行业类型丰富,广播、影视、舞台门类多,《条约》将使更多的人投入到演出产业,使人们享受到更丰富的文化产品;四是《条约》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者纳入保护范围,对于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我国而言,有利于促进传统民间表演艺术发展,挖掘、推广我国传统民族表演艺术,推动中国传统文化“走出去”;五是该《条约》是以北京市这个城市命名的,有利于推进北京国际化城市建设。

  记者:我国批准《条约》后,下一步工作有什么安排?

  阎晓宏: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批准《条约》,我们将认真全面地予以实施。一是《条约》规定的一些内容涉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的修改,对此,我们将利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时机做好相关工作;二是积极做好履行《条约》的宣传解释,做好表演者权利保护的知识普及工作,让权利人、从业者理解、掌握并运用《条约》;三是将开展有关专项活动,积极推进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为表演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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