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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透露出的“道路自信”明确了改革的方向、强调“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预示着改革将走向纵深、抓“顶层设计”标志整体系统推进改革、“三个进一步解放”意味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管理向治理的转变”确立了新的执政理念和改革理念、“人民福祉”增强了改革的预期、“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国家安全的战略选择。《决定》通篇亮点纷呈、催人奋进。尤其是,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专门强调,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于从根源上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的痼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毫无疑问,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改革的难点,需要极大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更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者的积极参与和全力推进。作为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我认为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改革后的检察管理体制将会给省级检察机关带来更繁重的人财物管理任务。
《决定》提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实际上是明确省以下检法机关的垂直管理制度,在这个基础上再探索建立若干个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区域性检法机构。比如省内设若干个派出分院,也不排除在若干个省组成的区域内设立若干个巡回检察院,以强化垂直领导体系。我省已决定设立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济源分院更名为第二分院作为省检察院的派出机构管理10个省直管的县(市),由省检察院直接领导。垂直管理体制设立以后,省级院在整个检法体系中将起到承上启下、举足轻重、至关重要的作用。权力更大、责任更大,对省级检察院的要求也将更高,既要横向沟通搞好协调,又要纵向管理理顺上下级关系;既要学会整体谋划,又要学会统筹兼顾;既要管理业务,又要管好人财物。任务更艰巨,岗位更重要,困难也会更多。
改革后的司法管理体制将会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决定》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法检两院垂直管理以后,人民法院的权力将会增大,特别是省级人民法院的权力会更大,检察机关特别是省级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任务将会加重。如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的健全,对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行为的监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等。二是《决定》对社会监督的强调也会给法律监督工作带来不少挑战。一方面,要主动拓宽法律监督线索的发现渠道,注意从食品安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网络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发现违法行为和管理漏洞,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另一方面,监督者也要有接受监督的勇气和态度,自觉接受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监督。
检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将会倒逼检察机关提高履职行为的规范度。
《决定》明确指出,要“推进检务公开”。近日,高检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将黑龙江、上海、四川、甘肃和我省五个省(市)检察机关确定为改革试点单位。省检察院也已出台了相关细则。以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大工作部署、高检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查封冻结扣押涉案款物情况、不立案、不起诉的案件、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情况以及“三项工作制度”(说理、答复、新闻发言人制度)、“五项保障机制”(考评、督察、民意收集、新媒体平台建设、人员经费保障)等工作内容,都要适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这些工作要求,将检务公开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关键环节,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也要求检察机关工作办案的各个环节都不能有瑕疵和疏漏。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广泛实行将会提高对检察机关履职要求的严格度。
《决定》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国家管理、参与国家事务的一种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渠道、一种途径,外国没有过,中国也从未有过,是我们根据中国国情探索创建的。经过近十年的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在强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扩大诉讼民主、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具有其他监督制度难以替代的独特功效。《决定》要求广泛实行,不仅意味着中央对这项制度的充分肯定,而且也意味着它将从试行走向正式,从行业系统规定走向法律层面,从某几个环节的监督转向全面、广泛监督。这对检察机关履职行为无疑会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反腐查案机制的改革将会使检察机关面临更大的考验。
《决定》提出,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从中央释放的信号看,反腐查案机制将有重大调整,今后纪委查办案件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将立即移交检察机关,改变了过去长期形成的查完再移交的工作模式。以前,案件纪委已经突破,检察机关只需将证据进行转换和进一步深挖细查就可以了。以后,传统办案模式就发生了根本变化,案件需要检察机关自己去突破、自己去调查取证。这样,检察机关将面临着纪委移交的案件能否突破、自办案件能否办好的双重考验。
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将会给检察机关控申工作以及其他环节的办案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决定》提出,要“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如何理顺这些关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在检察执法办案环节实现“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延伸职能,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这三个层次办案目标,对每一位检察干警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而言,都是一个新的、更高的要求。此外,人权司法保障、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制度的进一步健全,都会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变化。(作者系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