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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规范和制约权力,坚持用制度管权,最核心的问题是建设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
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经验表明,用健全有效的制度管好权力,必须从改革权力结构入手。近年来,我们党在破解权力结构难题上,又有新的认识和实践。党的十六大在权力结构问题上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权力结构”的概念,强调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同样强调,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这表明以权力结构改革推进权力制约的制度建设和创新的重要性。
建设科学合理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要科学划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权限。合理配置权力,科学划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但能够有效地消减一些重点领域、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还可以阻断权力之间的利益链条,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有效遏制腐败。同时,还能有效解决党和国家机关职能交叉与扯皮、部门分割、资源分散与浪费、整体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因此,要通过严密设计,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大部门制改革,科学设置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科学划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其分归互不隶属的不同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程序使之能够既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牵制,从而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科学规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同时权力之间又相互协调,就要严格划分不同权力的使用边界,加强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规范和限制,明确执行权对决策权负责,决策权、执行权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监督权力部门的监督,确保各种权力的行使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要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行使通过法律和制度确定下来,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各种权力,从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确保各种权力运行规范、有序,有效防止因权力过分集中而滋生腐败现象。
建设科学合理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权力过分集中,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就不可能,权力失控就难以避免。近年来,我国腐败犯罪大案要案集中发生在党政部门和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业、金融系统等主要领导岗位,这说明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而不受制约、家长制作风比较严重的问题。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既要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又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和党政一把手的问题。一要合理分解和科学配置权力,尤其是要对重要部位和环节的权力进行分解,以权制权,形成制衡机制,使权力结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当务之急,要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二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即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还市场与民间以更大的自由;合理界定公权力行使的边界,要在推进大部门制改革中加强制度建设,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能和职责,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压缩行政配置资源的权力,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的机会和条件;要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保证各层级的法定权力和正当行使。三要加强组织法制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党政机关和党政官员权力范围和边界的行政组织法及其制度。四要加强权力运行程序法规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单位:广西社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