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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参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这一重要论述强调改革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是贯彻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明确回答了关于如何处理改革中重大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不符甚至冲突的问题,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恪守的规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的关键时期,必须审慎推动改革,确保改革推进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改革如何推进这一问题上,个别人存在“任何改革都是从违法开始”的观念,认为所谓改革就是改变不适应发展的制度,这就意味着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往往会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甚至认为“不破不立”,如同改革开放初期突破当时法律的各项改革措施一样,不突破现行法律制度,改革无从谈起。对这种观念必须予以警惕。因为世易时移,当下改革的社会背景与改革初期相比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改革初期,某些改革措施突破了当时的法律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今天的改革仍可以突破法律的红线。
改革初期,我国各项事业百废待兴,国家法治体系千疮百孔,有关法律制度不是处于空白,就是严重滞后于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法律的权威尚未确立,各项改革措施都是党领导人民“摸着石头过河”探索出来的。在推进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一方略的指导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已经做到有法可依,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了科学统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时至今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已经形成共识,法治权威和法治信仰初步确立。今天的改革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改革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任何改革和发展都不能作为违法的借口,不能突破法律的红线。否则,刚刚树立的法治权威就会毁于一旦,刚刚确立的法律至上、敬畏法律的共识就会遭到严重破坏,法治中国的建设也将无法推进。
法治贯穿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个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法治的规范和引导,改革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当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改变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各项制度,必然涉及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治精神解决所遇到、所要处理的问题,通过法律的制定、修改以及废除,为各项具体的改革措施获得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程序处理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努力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对于法律尚属空白的领域,在改革措施推进时要考虑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并及时制定法律法规为其提供法律支持,为改革成果提供法律保障。当现行法律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可能突破法律的红线时,应该首先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或废除相关法律,先立后破,绝不能在法律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推行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改革措施,以确保各项改革的有序进行。当前,无论是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还是上海自贸区的设立,一系列重大的改革都是在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后有序推进的。
总之,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只有这样,法治的权威才能得以维护,依法治国才能得到落实。对于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必须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惟其如此,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作者单位:中共沈阳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