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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提出,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这次全会在邓小平同志战略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框架下,继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后的又一个“现代化”提法。由执政党和政府主导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将全面覆盖和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的各个领域,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政府履行职能的理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实现途径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治理理念履行职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政府的内在要求。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上持续创新,解决了特定阶段特定的发展问题;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进行政治改革与创新,解放思想尤为重要,治理现代化要求政府以治理的理念履行职能。治理不同于管理,在治理理念下,公共责任的基本价值取向一方面要求普通公众有更多参与政府政策制定、执行与评估的活动,另一方面,政府一切活动还应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作为治理的主导者,政府对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进一步将“人民当家做主”、“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贯彻到政府职能履行的各个环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积极推动市场、社会参与国家治理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政府依法行政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有赖于法治;不同利益主体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和诉求,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用法治的力量主导国家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政府履行职能的最高权威是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能够降低公共治理成本,是治理价值目标实现的有力保障。通过法治,执政党的执政意图将通过法律形式实现并固定,权力将被关进制度的笼子、腐败将失去滋生的土壤;法治的稳定性、科学性、强制性有助于推动行政体制改革阔步前行。
——科学行政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途径。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政府按照科学规律履行职能。科学行政是党的执政理念的具体实践行为,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政府是否能够科学行政,决定着行政效能的高低。科学行政不是盲目机械的遵循和简单粗糙的管理,而是要求政府按照行政对象的特质,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高效快捷地履行职能;科学行政是全面提升我国政府绩效的全新理念和工作模式。科学行政一方面要求政府科学地认识、理解和掌握自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按照科学规律来履行职能;另一方面,政府要善于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履行职能。现代化信息技术使用有助于政府优化组织运行流程、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能冲突、改善群众对公共服务的体验。
——公开、透明的阳光政府是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公正、透明地行使公共权力,“阳光政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政治透明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权力监督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是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特征,离开了公开、透明,任何一种权力运作都是无法受到有效监督的。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只有推行阳光政府建设,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抑制腐败、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
——治理主体间的协同、互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表现。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协调、动态和整体的制度运行系统。治理现代化要求政府要处理好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在简政放权、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市场活力得以激发,市场才能成为经济活动真正的主体。培育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公共治理的过程中,是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政府对市场及社会的管制和限制,确保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政府才能将有限的财力、物力用于创造环境和搭建平台,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形成一个职能边界清晰的政府、市场、社会“共治”的现代国家治理网络。
——以高绩效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是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高效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政府活动要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公共利益产出。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创新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健全城乡公共服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在不同区域公平分配和合理使用,保证公共服务的持续有效供给。同时,政府要立足于公众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所提供的公共教育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社会保障等做出明确的质量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构建政务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作者单位:省社科院政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