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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体现了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信心决心,厘清了当前干部工作中的困惑和问题,扎紧了干部选拔的“制度笼子”。“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学习贯彻条例,组织部门首当其责,责无旁贷,必须带好头、作表率。
真正学透弄通,增强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思想自觉。新条例强化了组织部门的权重和考察识别干部的责任。组织部门作为贯彻执行条例的主体,必须做学习精通条例的表率。一是要新旧对照学。将新条例作为组工干部的必修课,逐章逐条、逐句逐字研读,并对照新旧条例学,看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弄懂为什么要这样修改,从而更加准确地把握基本原则、掌握程序方法、明确纪律要求,做到对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要注重系统学。坚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准确把握中央对新时期干部工作的新思想和新要求,深刻领会“什么是好干部”“怎样成长为好干部”“怎样把好干部用起来”等重要论述,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新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要联系实际学。在学习中搞好回头看,及时调整和改进与条例不相适应的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注重联系近年来曝光的一些违规违纪案件,以及出现的唯票取人、唯分取人、唯GDP、唯年龄取人现象,自查自纠,举一反三,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干部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履行好选贤任能的职责。新条例突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四个不唯”规定,这就要求组织部门进一步提升知人善任能力。一是要把识深识准的功夫下在平时。条例新增“动议”这个首要环节,规定动议主体是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初步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各方面建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要以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初步建议为基础。因此,组织部门要理直气壮地履行好党管干部职责,坚持近距离接触干部,建立落实领导班子定期分析研判制度,深入研究政策、研究班子、研究干部,为党委的组织领导和把关奠定扎实基础。二是要全面落实“好干部”选拔标准。运用好党性、作风、实绩、操守、民意“五把尺子”,处理好“短”与“长”、“一时”与“一贯”的关系,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切实发挥好选人用人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广大干部始终盯住发展干、盯住民生干、盯住安全稳定干,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干工作急于求成、抓项目急功近利、求进步急不可待的“三急”心态。三是要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牢固树立“规矩意识”,准确把握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节点,按步推进,防止出现“形式上走了程序,实质上走了过场”的现象,充分发挥程序的把关功能、择优功能,真正做到知人有道、识人有法、用人有据、公正公信。
匡正用人风气,确保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执行。组织部门要严守“十个严禁”纪律规定,坚持“四个不得”的要求,坚决落实“五个一律”规定,切实把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对干部的严格选拔、严格监督上。一是要坚持公道正派。组工干部特别是组织部长要自觉维护条例,严格按政策办事,按原则办事,坚持公心律己、公心待人、公心荐才,敢于担当,不当“和事佬”,不做“老好人”,不以原则换人情,不以亲疏论长短,不以背景定高低,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让干部群众感受到组织的公道、公平、公正。二是要强化监督检查。要把认真负责精神体现到选人用人监督中,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原则是否动摇、标准是否走样、程序是否变通、纪律是否放松。要主动接受监督,防止因私心杂念作祟下的“关系网”、“潜规则”导致任人唯亲、任人唯利等问题发生。三是要严格问责追究。坚持条例面前人人平等、条例面前没有特权、条例约束没有例外,牢固树立法纪意识、底线意识,对执行条例不到位的、对触碰组织人事纪律红线的,都要坚持“热炉”法则,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问责追究力度,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条例严格执行。
(作者单位:开县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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