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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关于依法行政若干制度的确立,针对的是那种权即是法、言即是法的基层治理弊端,那么《决定》中关于司法公正的论述,则是试图从司法独立性角度建章立制,尽量避免权力扰法、乱法的现象出现。
备受海内外瞩目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日前闭幕,但其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却掀起了更大的讨论热情。其中,关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阐述,关于审判权、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强调,尤为引人注意。它们厘清了长期困扰中国社会的“法”与“权”关系问题,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国家治理能力升级的瓶颈。
在现代公共伦理中,市场主体一般奉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政府则要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矩。但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在中国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里,这二者奉行的原则常常出现倒置的情况。即,政府权力包揽一切,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则事事要等审批、跑路条、看政府眼色行事。普通人更不容易在公权力面前强调私人权利,数量一直在低线徘徊的行政诉讼案(民告官)数量和胜诉率,就从一个侧面体现出了这一点。因此,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经成为了市场化改革的现实要求,成为了解决当下社会矛盾的迫切呼唤。
人们看到,四中全会的公报中用相当大的篇幅论述了法治政府建设,几乎每一句,都包含着一项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比如,《决定》要求各级政府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非常细致地规定了“依法决策机制”的主要内涵和法定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这相当于将公权力运行完全纳入了法治框架,真正将法律授权当做了政府行为的前提。
如果说,关于依法行政若干制度的确立,针对的是那种权即是法、言即是法的基层治理弊端,那么《决定》中关于司法公正的论述,则试图从司法的独立性角度建章立制,尽量避免权力扰法、乱法的现象出现。“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要杜绝地方权力对同级地方司法机关的干预、施压和影响:“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则是针对领导干部个体的约束,防止主政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毕竟,要重置法与权的关系,必须先要确立“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中国的法治探索之路已经走了六十多年,距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也有了十七年的时间。但毋庸讳言,权与法的关系在很多地方仍然含混不清,反向表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及时性,表明了摆正法与权的重大意义。找到了这个法治的“题眼”,全面守法、循法而行的法治社会,才是可期的。(作者系光明日报评论部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