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许多新论断、新观点、新举措,标定了法治中国的新方位。这里依据公报,对其中的新论断、新观点、新举措作初步的梳理。
●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这对于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划时代意义。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同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意味着法律不仅要制定出来,还要遵守和落实。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迈进,一字之差,标志着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
●阐明了“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的内涵
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这些相对具体的要求,指向明确,就是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被融入执政理念
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进,是依法治国更深入、更透彻的体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遵守宪法不仅是公民的义务,更被融入为执政党的执政理念。
●首次提出“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全会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一个全新的提法,就是对宪法的解释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实际上就是使宪法活起来。宪法精神并不是谁都可以随意解释的,而是需要一套完整的解释程序和机制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有了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和巡回法庭,就减轻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集中受理案件的压力,这样既方便了诉讼当事人,也保障了司法公正。
●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追责制:彰显了“法治高于人治”的理念
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这一表述更加坚定明确地彰显了“法治高于人治”的理念,对官员干预司法的记录、通报到追责,这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责线索,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责任倒查机制:切中时弊的程序规范
全会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这条措施可谓切中时弊,以往我们的一些行政决策缺乏必要的程序规范,而且决策者本人对决策后果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些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后,当时的决策者可能已退休,甚至异地升官,无人去追究责任。这造成决策者有恃无恐,不顾决策的法定程序。有了这条措施,重大决策的出台将会更加慎重、更加科学理性、更加符合民意。
●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为法律实施提供动力机制
全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这旨在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一套完整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对领导干部考核什么内容、用什么方式考核,绝对能决定他们怎么做。所以,这一点如果能具体化,并实实在在落实到工作中,其作用应该会是巨大的。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教育的新要求
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为此,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律师法学家可当法官检察官:法律队伍更加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法官和检察官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执行者,必须要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大量的社会阅历,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和办理案件。而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都有着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也有大量的社会阅历和司法智慧,同时这些人也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不容易出现腐败问题。这将会丰富立法工作者的知识结构,促进我国立法更加成熟和具有前瞻性。
此外,全会还提出了诸如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完善行政权力纠错问责制、坚持立法先行、社会治理发挥乡规民约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新论断。(张记合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