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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过度追求GDP和经济效益的冲动,导致对地方社会发展和社会责任的漠视,经济数据掩盖了社会问题和矛盾。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地方层面的社会治理呈现出政府与社会、公民合作协商的发展趋势。在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变迁中,地方政府亟需不断提升自身能力,跟上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步伐。
构建公共服务为本的目标导向
构建公共服务为本的目标是提升地方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前提。社会治理目标反映了地方政府对社会利益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取向。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和分化,一些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出现了目标偏差,形成经济效益优于社会发展、经济利益高于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倾向。地方政府过度追求GDP和经济效益的冲动,导致对地方社会发展和社会责任的漠视,经济数据掩盖了社会问题和矛盾。
在传统的治理模式中,地方政府既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也是社会经济利益的关联者,发展地方经济是提高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方式。由于趋利性,一些地方政府把公权力介于利益争夺,进行政府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设计,使公共利益部门化,同时,因为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把经济行为引发的空气污染、资源破坏等公共化、社会化。还有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权力寻租,破坏社会治理的公正性,削弱了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基础,导致信任危机。
公共服务为本的理念是提升地方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基础和凝聚人心的利器。地方政府的社会责任就是提供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发展。地方政府的权力源自人民的让渡,为社会、公民服务是地方政府的天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就是要地方政府以服务为本,树立公民权利至上的观念,使民众在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基本民生问题上得到改善,对未来充满信心。以公共服务为本的目标取向,彰显了社会治理中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社会治理主体的凝聚力和积极性。
以公共服务为本的目标导向,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向心力和公信力。公共服务的目标是由人来制定和实施的,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的制度制定和权力执行都不能离开人的价值判断。目标价值认同和导向对地方政府官员、社会组织成员和公民个人的社会治理行为产生内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他们在治理行动中自觉破除官本位观念,坚守公平公正的信仰和责任,从而在社会治理中产生凝聚力。
以公共服务为本的目标导向,有利于地方政府提升“源头治理”能力。把改善民生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内容,就要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民众生存和发展的底线,不断增加民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建立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尊重公民表达利益的权利。这是提升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能力的基础。
激发社会治理的潜能与活力
随着我国社会多元化利益格局的形成,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特征,单一的地方政府治理已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社会治理的需要,提升地方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必须要用“请民做主”取代“为民做主”,迫切需要发挥社会组织和积极公民的作用。
提升地方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必须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整合能力。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划、监管调控、维护秩序、提供公共物品,也就是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当前,地方政府必须立足社会组织发育不够成熟、公民参与精神和参与理性还有待提高的基本国情,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拓宽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改变政府在社会治理领域包揽过多的制度安排,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构建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合作协商机制,关键是确立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实现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主体地位的相互认同,地方政府要逐步释放社会组织成长的空间,承认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同时,认同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公民的社会权利,创造条件让公民以治理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治理。另一方面,明确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责、权、利,划分地方政府、社会、公民在社会治理中各自的权力空间、责任边界,更好发挥各自的独立功能,激发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活力,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此外,提升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能力,建立和实施社会治理的动态考核评价体系,确立宪法和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最高权威,保障社会持续发展。(作者系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