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在四中全会的指引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必将跨入崭新的历史阶段。要实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和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下,遵循法治思维,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和制度化。实践证明,社会治理不能仅仅靠行政手段,而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规范运作,任何改革和创新都需要法治保障,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也需要用法律手段推动改革进程、巩固改革成果。
一、法治建设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有力保障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稳定器,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中的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需要从法治层面予以解决。实行依法治国有利于维系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有效的法治是实施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
第一,法治可以使社会治理活动更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完善社会领域的各项法律制度可以构建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规则体系。合理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可以保证社会系统各组成部分的有效运转,对社会治理对象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过程都离不开必要的法制规范。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将社会治理规范上升为法律制度就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二,法治可以增强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一方面,所有的社会治理行为都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而必须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可以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来强化社会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促使政府依法进行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维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
第三,法治使社会治理有序化、具有可预期性。良好的社会秩序既需要宗教、伦理、习惯和政策的调控,更需要法律的健全和保障,法治为控制社会无序与混乱提供了制度规范。加强法治建设可以通过增加可预期性和安全感来减少政策风险和人为风险,进而取信于民。通过法治化来明确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在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秩序,可以使各主体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
二、社会治理领域的法治建设亟待推进
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主要是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进行,对社会治理立法的关注远远不够。社会立法落后于经济立法,社会发展落后于经济建设的问题在法律领域同样存在。社会治理领域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目前社会治理类立法存在突出问题。一是“管理”和“管制”色彩浓重。我国的行政法理论中崇尚“管理论”,与法治健全国家的“控权论”形成鲜明对照。二是社会治理立法不充分、法律空白多。在城市社区管理、农村社会治理、城乡统筹发展、非政府组织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等领域的立法空缺还很大,另外,社会组织自治、公民权利及社会事业领域的相关立法也非常欠缺。三是社会治理领域法律法规相互交错,社会治理相关法律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严重不足,社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布零散,社会治理规则呈现明显的碎片化特征。
第二,有法不依的现象比较突出。社会治理的有效性既取决于法制建设水平的高低,也取决于社会治理有关部门是否按章施政、依法管理。如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能依法履行义务,按照法律规范行使权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需求,很多社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许多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敏感领域的突出问题正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能严格依法办事造成的。部分地方政府靠行政命令压制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用经济手段获取短期的静态稳定,为社会长治久安埋下了隐患。
三、以法治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加强社会治理的法治建设必须在研究现代社会治理内在本质、客观规律、运行机制及方式方法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已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将社会治理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
第一,创新立法机制,完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首先,要创新社会治理立法机制。建立健全立法评估机制,对立法现状、必要性、合理性、立法条件、执法成本、实施结果等进行评估。立法评估应该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充分考虑现实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未来社会发展趋势;完善立法民主决策机制。民主决策机制是社会治理立法机制的核心。其次,要重点完善六大领域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民生民权服务保障法制、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法制、安全稳定维护应对法制、公民社会培育发展法制、社会管理队伍建设法治、社会管理组织法制等。最后,要推动社会治理地方法制建设的发展。地方法制是国家法治的基础,要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下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设立实施法律的制度和规则,从而更好地为本地社会治理活动提供有效法律和制度保障。
第二,严格依法行政,促进社会治理法律实现。只有通过依法行政将社会治理法制的基本理念、程序方法及体制机制转化为社会主体的实际行动,社会治理创新才能实现,所以,社会治理不仅是法制建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实施问题。真正实现社会治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要依法界定权力边界,框定社会治理范围。要通过调动社会力量来解决社会问题和化解社会矛盾,通过法律界定各社会主体的权力 (利)边界,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行为,达到制约权力、控制权力和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下一步可以通过确认社会治理的主体资格、法律形式及具体领域来框定社会治理范围,以此来推动社会治理法律法规的落实。二要推进社会治理相关法律的实施和实现。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通过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治理社会的权威性;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要坚持依法参与,社区组织要依法自治,实现依法治理与多方参与有机统一;公众要坚持依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和依法维权,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批评权、监督权、建议权等参政议政权利监督政府,减少和防止公共权力滥用。
第三,推进公正司法,提升社会治理法律权威。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指出,在一个相对不成熟的国家,一切问题最终都会演化成政治问题,但在相对成熟的国家,一切问题最后都有可能演化成司法问题。就我国而言,一方面要通过建设公正、高效、权威、为民的司法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权威在于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则源于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发挥司法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终端的权利救济和教化引导作用,通过发挥法律惩恶扬善、定纷止争和化解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培育法治环境,塑造法治文化。法治环境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软实力和软环境。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培育法治环境、塑造法治文化关键在人,为此要加大公民法治教育力度,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要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程,促进法治精神现代化,通过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