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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一字之变
桂理昕//www.workercn.cn2014-11-04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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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目标,虽然只是一字之变,但却充分折射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思考,表明法治体系已经超越法律范畴,体现了对中国法治规律、法治实践的深刻认识,体现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提供了指引、奠定了基础。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对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从构建静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构建动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质上是法制现代化向法治现代化的转变。法制现代化致力于法律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法治现代化则注重法律实施——治理体系的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是依法治国的新起点,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必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构建法律制度层面上升到推动法律实施层面,让宪法法律全方位介入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表明法律制度的创设如果不能与法治精神、法治权威、法治信仰的建构同步,就会造成法律制度与法律运作、法律理性与治理智慧、法律体系与法治文化的脱节。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对法治内容的重大拓展。法律体系是静态的制度体系,主要着眼于法律制度的建设,而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完整的体系,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都纳入其中,同时强调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体现了法治的整体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科学完整的有机体系,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共五个方面。法律体系的形成,仅仅只是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还必须取决于多重条件,包括法律必须公正而且有权威性,得到人们的信赖,得到人们的崇尚信仰;法律必须是严密的,而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执法的机构必须是权责清晰,执法人员素质必须良好,能够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要有一套确保法律实施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救济机制,其中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至关重要。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之后,法治体系的提出,才能更好地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体系”只是“法治体系”的重要元素之一,是“法治体系”中的立法环节,是“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体系”则是基于“法律体系”的拓展和提升。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对法治实践的重大深化。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仅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将国家活动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而且要提升运用宪法法律治理国家的有效性。法治不仅仅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法治,而且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人民群众是社会生活的主体,他们以什么样的形式参与法治决定法治的性质和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法治目标下,提出不少促进人民群众全方位参与法治建设的务实创新举措,如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这些措施极大地增强了国家与公民、权力与权利、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在法治目标下,法律是基本的社会共识,也是多元价值的契合点,是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从社会精神层面、社会价值层面、社会风尚层面推动依法治国,触及到法治建设的核心,抓到了法治建设的实质。显然,对于“法治体系”来说,“法律体系”是手段,“法治体系”才是目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为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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