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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对党员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党员干部应该带头依法办事,争做遵规守法的表率法治就是依据法规制度去治国理政,依法处理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事务。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原则和方法,法治强调法规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性、权威性、强制性,基本要求就是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应该严格遵规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无论是建设法治中国,还是构建和谐社会,遵规守法都是人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治的落实关键在于党员干部带头遵规守法。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对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员干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也是遵规守法的先行者和监督者,必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弘扬法治精神,努力培养法治思维,积极营造崇尚法规、敬畏法规、严守法规、维护法规的鲜明导向,用自身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领广大官兵形成遵规守法的良好氛围。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党员干部思想深处还存在着“权大于法”、“情重于法”的观念,实际工作中自觉不自觉就凭个人好恶想问题作决策;有的钻法规制度的空子,在涉及局部利益的一些问题上打“擦边球”,动辄变通行事;还有的采取实用主义态度,于己有利就遵守,于己不利就违规,尤其是对一些热点敏感问题的处理,不能严守法规,随意性很大。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损害了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又带坏了部队的风气;既妨碍了部队建设的健康发展,又挫伤了官兵遵规守法的积极性,应该坚决纠正。
“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邓小平同志曾经强调,“我们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也不好,做事要有所畏有所怕,不能无所顾忌。”古往今来,一个人一旦没有了敬畏之心,往往就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甚至无法无天、贪赃枉法。法规面前没有特殊人群,任何触犯法规者都不能逍遥法外。无论职务多高、权力多重、资历多深、功劳多大,都不能作为超越法规的资本,违法犯规,就该受到相应惩处。明法者强,慢法者弱。畏法必然守法,守法方能自由,自由才能无忧,无忧才能快乐。党员干部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更应敬畏法规之威,常怀“畏惧”之心,学法知法,依法守法。如果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那么,栽跟头的日子就不会太远,失去的将是自己的发展前途和人身自由。
“令严方可以肃兵威,命重始足于整纲纪”。法规制度能不能抓好落实,不是方法问题,而是思想问题;不是能力问题,而是态度问题。很多时候,我们缺少的不是制度,而是强有力的贯彻落实和执行。剖析近年来一些领域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原因,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守法不够自觉、执法不够严格、违法成本太低。古人云:“舞弊者得利,则效仿者至;舞弊者受罚,则接踵者绝。”当前,执法不严现象在有些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如不及时纠正,就会纵容违法犯规问题的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加大执法力度,以“零容忍”态度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坚持大病小病都要治、对上对下都要严、治标治本都要狠,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员干部既要带头坚持原则、遵规守法,更要敢抓敢管、较真碰硬,对违犯法规制度踏“界线”、踩“红线”、越“底线”的人和事,决不能视而不见、避重就轻,而应该严格依法查处,坚持把违法追责的板子打到具体人身上,确保法规制度刚性执行、有效落实。
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党员干部主动接受法治约束,既是强化法治思维的保证,也是对自身的一种切实保护。失去了监督的权力,就如同断线的风筝,虽然摆脱了束缚,却迷失了自我,只能随波逐流,随风而飘。党员干部应该深刻领悟“法不阿贵、绳不绕曲”的至理,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在自觉遵规守法中履行党和人民交给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操守和人生底线,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持办事于法有据,程序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自觉遵规守法。(作者单位:孝感军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