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我国已出台资源环境保护相关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规章超过700部。此外,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也对环境侵权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规定。相关国内立法为污染防治、资源养护、生态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环保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严格执法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然而,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受到以GDP论英雄考核制度的影响,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忽视了对资源环境的保护,一些领域普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纠等问题。如一些地方政府随意降低产业环保准入门槛,环境影响评价仅是走过场,检查监督多流于形式。当出现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事件时,往往通过象征性处罚了事。
由于资源环境相关立法没有得到很好实施,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2013年以来,以PM10和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受到广泛关注。2013年全国受雾霾天气影响的省份为25个,涉及100多个大中型城市,全国平均雾霾天数达29.9天,创历史之最。当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并非中国独有。例如,上世纪40~50年代曾发生了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英国伦敦烟雾事件、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等。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多通过科学立法及严格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的资源环境问题。
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目的,并强化了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的权力,尤其是赋予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权,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新法还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打破唯GDP至上的考核体系,树立了正确的绿色政绩观。这对于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供了正确指引,为地方环保部门正确行使环境执法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战略布局,其中特别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执法则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之一。按照四中全会精神,我国将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方式,规范政府权力运用,以提升行政执法效果。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去完善相关资源环境立法及相关管理体制,可以提升我国的环境执法水平,加快美丽中国建设步伐。(作者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