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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就为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确定了方向和目标,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遵循。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所有政党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通过宪法来凝聚共识,解决我国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通过宪法进一步理顺国家治理体系。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核心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一是要切实强化宪法意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要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二是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要尽快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化、程序化,使宪法监督更规范、更有效。三是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培育尊重和信仰宪法的法治文化。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保障:完善立法体制
完善立法体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为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要求,对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机关的设置、立法权限的划分以及立法权运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总称。我国确立的是统一、分层级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法的适用规范和备案审查等事项,在2000年的《立法法》中有着相应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现行立法体制显现出了立法权限划分不明晰、立法主体的利益倾向影响法律的公正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首先,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保证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至关重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其次,发挥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立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应当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起草,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要形成常态机制。
第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民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建立由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法律法规的工作机制。
第四,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立法中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途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只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才能使每一项法律法规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并遵守。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法律体系建设。经过30多年的艰苦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个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地保障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的法律体系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努力。例如,在科学立法方面,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匹配性和协调性有待提高。在民主立法方面,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人民意愿,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还有待加强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就是要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尊重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体现和尊重党和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抓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抓手。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要着重解决立法效率不高的问题,有些重点领域法律不能及时出台、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法律没有根据客观形势变化及时修改的问题,法律在一些重大制度上还有缺项的问题等,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有效落实。一是完善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三是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四是完善民生领域的法律法规,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五是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