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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人大协商 推进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完善发展
党中央对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人大协商是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体现了坚持与完善、继承与发展、巩固与提高的辩证统一,为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完善发展赋予了新内涵、开辟了新领域。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同时要把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作为推进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完善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立法规划计划、起草、审议等各阶段,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畅通诉求反映和表达渠道,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立法论证、评估、咨询工作,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立法协调机制,加强人大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法律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咨询,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
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我国各级人大共有260多万代表,发挥好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是积极开展人大协商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增加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吸收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加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的作用;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推动承办单位与代表进行直接沟通协商,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完善机制,增强建议办理工作实效;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鼓励基层人大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开展协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占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总数的95%.县乡人大和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广泛、最直接、最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协商也最为便利。在选举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就候选人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和协商,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增加互动交流;在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工作中,要增加透明度,多讨论、多商量。推动基层国家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在联系中探索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沈春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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