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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是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意见》专门用一个章节对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提出具体要求,为人民团体开展协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团体的高度重视。《意见》明确要求,人民团体要围绕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开展协商,更好组织和代表所联系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有效反映群众意愿和利益诉求,并要求建立完善人民团体参与各渠道协商的工作机制等。人民团体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着眼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更好地发挥自身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的优势。首先是组织动员优势。经过多年发展,人民团体逐步建立起自上而下、比较健全的组织体系,覆盖城乡广大群众,可以充分动员各阶层群众参与协商民主建设。这种优势是其他渠道难以替代的。其次是人才智力优势。人民团体密切联系各界代表人士,可以广纳群言、广集民智,为党委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供咨询,推动决策程序更加规范、决策过程更加民主、决策结果更加科学。
组织引导所联系群众开展协商。努力创新工作手段和服务方式,积极为群众参与协商开辟渠道、搭建平台,增强群众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切身利益决策的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利用好人民团体自身的组织渠道,及时向团体成员和群众通报重要决策事项。引导广大群众有序参与,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以制度化方式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在协商中做好党的群众工作。人民团体的生命力在群众中。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利益问题做起,协助党委政府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把暖人心、解民困的工作做深做透,努力成为群众的“贴心人”,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建立以直接联系群众为主要方式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社情民意的分析研判并定期向党委政府反映。深入所联系的群众,了解民生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通过推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政策措施等手段,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拓展联系渠道和工作领域,把联系服务新兴社会群体纳入工作范围。积极发挥对相关领域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引领作用,搭建相关社会组织与党委和政府沟通交流的平台。(庄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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