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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开展政府协商 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政府协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扎实推进政府协商。要围绕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要坚持协商民主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注重协商与保证效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内部协商和外部协商相结合。
一是增强政府协商事项的规范性。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探索制定和公布政府协商事项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事项要进行沟通协商,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确定协商事项上的随意性。政府和政府部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决算报告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政府和政府部门制定立法计划、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过程中,要根据相关规定,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事关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和实施之中应当与各方面进行充分沟通。对于未列入目录的事项,需要协商的,也应当进行沟通协商。
二是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针对性。要拓展协商对象,政府和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的联系。政府召开有关会议、组织检查工作,可视情邀请这些方面的代表参加。行政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问题的,要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决策涉及重大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行政决策涉及特定群体,比如职工、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的,要注意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涉及特定类别从业人员利益的,要听取由从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的意见。
三是进一步完善政府协商的机制。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益、社会关切的,都要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行政决策作出后,政府和政府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解读和宣传。政府要完善意见征集机制,除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属于协商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对于社会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并说明理由。要规范健全听证机制,代表遴选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利害关系方代表在听证参加人中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听证公开举行的,听证纪要要向社会公开。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注重向智库、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学者等第三方进行咨询,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要完善建议和提案办理联系机制,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年度督查计划,办理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开。(甘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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