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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政协协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继续重点加强政协协商。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在协商民主建设中发挥作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明确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这就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这个规定,与2006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是一致的,对各级政协都适用。当然,我们还应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总结提炼各地成熟的做法和经验。
二是完善政协会议及其他协商形式。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另外,还要通过提案、视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经常性工作开展协商。近年来,全国政协不仅坚持了已有的协商形式,而且在创新协商载体、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上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重点抓了每年1次的全体会议、2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2次专题协商会、20次双周协商座谈会。这些会议与过去相比,增加了会议的次数,提高了协商的密度;拓宽了协商内容,不仅有经济社会问题,还增加了政治、党建、法治方面的内容;加强互动,不是你讲我听,而是相互讨论、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特别是双周协商座谈会代表性强,参会的委员和专家学者都是各领域的代表性人物,并且大多是民主党派人士;选题务实,注意选择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而又解决得不是很好的、切口比较小的问题来协商;内容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有效贯通了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氛围民主,鼓励自由发言,畅所欲言;效果很好,会议每次都邀请中央相关部委同志参加,不少意见建议得到了他们的直接回应。全国政协还及时向中央报送信息,原汁原味地反映主要意见建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三是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推进政协协商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要发挥党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作出规定。目前,各地政协贯彻《意见》要求,正在进行的改革举措有: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规范年度协商计划的制定实施,将年度协商计划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健全委员知情明政制度;规范党政领导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四是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近些年来,各地紧密结合实际,在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全国共有20多个省(区、市)党委和副省级城市党委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专项制度文件,为政协协商提供了制度遵循和保障。各级政协组织将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提名工作机制,制定委员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在政协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推进人民政协事业与时俱进。(刘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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