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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基层协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刚刚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协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稳步推进基层协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也是开展行政村、社区协商民主建设的坚实基础。基层协商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已经延伸并渗透到基层的各个角落,还在不断丰富和发展。长期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利用基层群众自治这个主阵地和重要平台,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不断加强民主实践,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大大提高了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
目前,全国直接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农村人口达到6亿,城镇居民超过3亿。各地普遍建立了以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35%的村每年召开村民会议,57%的村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基本由村(居)民讨论决定。各地还探索了民情恳谈会、乡村论坛、社区议事会和民主听证会等多种协商形式,为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渠道,有效保障了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推进行政村、社区协商,要始终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将协商贯穿于基层群众自治全过程,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协商过程中政治领导、思想引领、组织保障的重要作用,保证基层党组织在协商活动中的领导地位;坚持依法协商,确保行政村、社区的协商活动稳妥有序,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坚持村(居)民自治,规范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程,重视吸纳利益相关方、社会组织、外来务工人员、驻村(社区)单位参加协商,更好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做好基层协商,还要围绕各地城乡规划、工程项目、征地拆迁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等,稳步推进乡镇、街道协商,加强乡镇、街道对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指导,促进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良性互动;推进企事业单位协商,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
同时,要按照《意见》要求,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依法管理,健全与相关社会组织联系的工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协商,更好为社会服务。(窦玉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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