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大最具优势的统领性制度贯通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制度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个全面系统、缜密严谨的科学制度体系,是包括了各个方面、诸多领域的制度在内的,但其中具有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全局统领性作用的,是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必须坚持的总体要求中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决定》概括提出的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个显著优势”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这“三大最具优势的统领性制度”,即: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与此一一对应的是,《决定》浓墨重彩阐明和部署的“十三个坚持和完善”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也是这“三大最具优势的统领性制度”,即: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进一步往历史发展脉络的纵深处看,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党的十七大报告正式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把这三大领域的制度,上升为我们党和国家三大最具优势的统领性制度。这些充分表明,我们党对这三者之间内在联系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就是坚持党和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同国家的主人和历史的创造者、同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的统一;就是坚持我们国家制度诸多优势中最重要的党的领导优势、人民当家作主优势、全面依法治国优势这三大“优势”的协同和联动;就是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推动三者统一于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伟大实践。
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之所以要突出强调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就是因为,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正是在党的全面领导下,通过集中力量办大事,国家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才成功应对了一系列重大风险和挑战、克服了无数艰难险阻,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步前进;正是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集中统一领导下,通过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才使我们的国家机关成为一个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合作,既发扬民主、又有效集中的统一整体,才有效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不良现象,成功避免了相互掣肘、效率低下的弊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必须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之所以要突出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就是因为,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们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们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是因为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始终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因而可以有效避免出现西方国家习以为常的党派纷争、利益集团偏私、少数政治精英操弄等现象,具有资本主义制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先进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之所以要突出强调坚持和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制度体系,就是因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为不断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同时还应当看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这三大统领性制度虽然都是单独成篇的,却又都是统领和贯穿《决定》全篇的,对我们国家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起着重要引领和关键支撑作用。无论坚持和完善哪一项制度,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切实体现到实际工作中去;都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做到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切实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只有最大限度实现这三大统领性制度及其“三大优势”的叠加,才能最大程度实现我国国家制度优势和治理优势的系统集成和协同高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在新时代新的历史方位上,无论是毫不动摇坚持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是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必须紧紧抓住和始终聚焦这三大统领性制度建设,并以此带动其他各方面制度更好地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进而在国际竞争中赢得更大的比较优势,展现出更旺盛的生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