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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天魁
一谈到“福利”,特别是“福利社会”,人们往往有种种疑虑:以为所谓“福利社会”,就一定是高福利,就容易吊高群众的胃口,造成财政压力,影响经济增长。其实,讲不清楚才容易引起误解,不讲更容易引起猜测,甚至造成混乱。只有敢讲、讲明,说清楚我们想建设的是什么样的福利社会,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建设这样的福利社会,怎样才能逐步建成中国的福利社会,它要求每个人承担什么义务,做出什么贡献,享受什么权利,讲明白了,才能消除误解。目标明确,大家团结一心,为之奋斗。这样,建设中国特色福利社会,就会成为凝聚人心、催人奋进的发展动力,这在从温饱到富裕的更高发展阶段是非常必要的。
■在概念释义上,“福利社会”与“福利国家”有何区别
其实在西方,“福利国家”概念与“福利社会”概念在历史上和内涵上都是有区别的。福利国家概念的形成早于福利社会概念,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后者是作为前者的替代概念而提出的。“福利国家”是20世纪中叶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建立起来的一种福利制度体系,它强调由国家承担完全责任来满足社会成员的福利需求,即使在经费由社会成员缴纳,由社会组织运作的情况下,政府也要全面承担福利资源分配和服务提供的责任。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福利国家制度已经暴露出许多弊病,遭到了普遍的质疑。新自由主义反对由国家承担社会福利主体责任,认为这必然损害经济效率,主张在社会福利问题上应该充分发挥个人和市场的作用。然而,社会福利必要性的根据,恰恰在于面对人人难以回避的社会风险,个人能力总是有限的,市场作用总是有边界的。但新自由主义福利理论并没有回答在个人能力有限和“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由谁来替代政府承担福利主体的责任,因而它在理论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在实践上引起了不良的效果。正是在对福利国家理论和新自由主义理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20世纪末出现了“福利社会”概念。安东尼·吉登斯在阐释这一概念时更愿意使用“积极的福利社会”这一提法,本意是既不由政府完全承担福利支出,也不过分地推给个人和市场,而是强调由政府和其他机构以及个人合作承担福利责任。所谓“积极的”,不仅是指福利责任的合理分担,更是指把尽量加大在人力资本上的投资作为“基本原则”,这样的福利社会是“推行积极福利政策的社会”。
可见,尽管“福利社会”与“福利国家”有历史联系,但二者在概念上是替代关系。归结起来说,“福利社会”与“福利国家”的区别在于:第一,不是国家包办,而是充分发挥社会的自立、自主、自律作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的合理均衡的责任结构;第二,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法律强制与道德约束,在守住底线基础上追求平衡,不是追求福利最大化,也不是追求效率最大化,而是追求适度、协调与均衡;第三,采取积极的社会政策,优先发展教育,优先鼓励就业,增强福利制度的自生能力,实现福利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均衡,促进福利体系内部与外部的协调与均衡。
至于把“福利社会”与“高福利”等同起来,更是一种误解。因为,迄今为止,建设福利国家和福利社会的欧美国家都是发达国家,它们的福利水平确实比较高,这样就让人以为建设福利社会就是要搞高福利。其实,提出建设福利社会是主张政府与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福利责任,恰恰是为了防止不切实际地抬高福利。诚然,随着经济的发展,福利水平当然要随之提高。但所谓“高福利”,首先不是一个水平的概念,而是一个结构的概念——福利支出占GDP的比例,如果这一比例是合理的,那么,福利水平高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因而就是合理的;反之,超出经济承受能力追求高福利水平,就是不合理的。在这里,是结构合理性决定水平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