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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契税?
许倩//www.workercn.cn2013-12-26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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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起源于1600多年前的东晋时期,当时称为“估税”。新中国成立后,对契税进行了重新规范,并由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改革开放后,国家重新调整了土地、房屋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房地产市场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契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加,从1990年的1.34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36亿元,成为地方税收中最具增长潜力的税种。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根据《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天津市执行3%的契税税率。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许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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