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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混合所有制目的在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通过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www.workercn.cn2014-03-10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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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 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热词。但是我们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要有正确的认识。否则很有可能出现为混合而混合、不知怎样混合的现象,偏离党中央的改革初衷,甚至产生新的问题。

  “委托—代理”矛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表面意义在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若此核心目的不能达至,上述表面意义终将无所附丽。

  简单地说,国企改革的难点在于,怎样使国有资本的具体代理人即企业管理层,在实际委托人即全体国民无法具体监管的情况下,能够尽心尽责创造利润,不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有人认为,只要不是完全私人占有,这个矛盾就无解,因而提出全盘私有化主张。将国企全盘私有化,可能会解决这个矛盾。但是全民所有的资本没有了,与资本主义无异,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民利益。几十年国企改革历程所尝试的各种改革设计方案,其实都是围绕这个“委托—代理”矛盾而展开。

  其实,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即使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委托—代理”矛盾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提供了可能

  经过漫长的实践摸索,以巨大的社会代价为基础,人类社会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基本成熟的运转规则和体系,即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治理机制——各方出资人和利益攸关方,在一个社会基本认同的法制框架下,通过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工会的授权与监管,实现既协调运转又有效制衡,同时保护出资人、管理层及员工的多方权益。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提供了可能。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年,全国人大通过《公司法》。2003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同时提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经过1999年、2004年、2005年三次修订,《公司法》日臻完善。

  为什么有的国企混合得好,有的混合得不好

  那么,为什么有的国企混合得好,有的混合得不好?

  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其一,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建立起公司治理架构,但是缺乏相互制衡的动力机制也是不行的。这种“动力”的来源,最真实地体现在非公有资本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和最大化诉求。所以,国有资本自己跟自己混合是不够的,最好能与其他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其二,国有企业需要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非公有资本尤其是私营企业也需要依此路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有人说搞混合所有制可以发挥私营企业的冒险精神和灵活机制,实乃大谬特谬。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最大作用,就在于使企业的决策和执行符合科学、稳健的原则。那些“混合”得不好的企业,一定是公司治理机制走了样。其三,混合所有制也不是万能的。如果各方股东的价值观不一致,利益诉求不相同,文化不相容,虽然实现了有效制衡,却不能协调运转,内耗不断,两败俱伤。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原则

  由此,可以总结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几条原则:

  一是建机制为重,混多少其次。一切以《公司法》为指引,以完善公司章程为着力点,以搭建好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前提,不必纠缠谁的股份多一点少一点。在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下,非公有资本无需担心国有资本“一股独大”而以大欺小,国有资本也不怕非公有资本控股而损公肥私。非公有资本可参股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也可积极参股私营企业。

  二是选企业为重,选资本其次。混合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优势互补、发展共赢,而不仅仅是做大资本盘子、挣面子。最好是在业务合作伙伴、同质竞争对手、供应链上下游等经营关联方面寻找战略合作对象,注重对混合企业成长经历、市场地位、发展前景、企业文化以及企业家人品的考察与选择。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引入纯粹的资本运营机构。

  三是看时机为重,看时间其次。作为国资监管机构,需要排定工作时间表,以推动监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具体的每一家国有企业,却不可操之过急,更不能为完成混合任务而混合。只要我们秉持开放、合作、包容、共赢的理念,真心实意地与非公有资本谈混合、谋发展,就一定能找到最适合本企业需求的合作伙伴,既能卖出好价钱,实现保值增值,又能实现更大的发展。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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