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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重在创新机制
赵君彦 赵邦宏
随着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和市场环境的复杂化,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为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相互交织,一个细小环节的漏洞都可能对产业发展产生影响,甚至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与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我国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农业保险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主体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难以充分发挥风险保障作用。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完善农业保险机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保驾护航,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向和重要使命。
加快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农业再保险市场,积极探索保险证券化
要建立健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农业风险具有复杂、集中和扩大的特征,更易导致巨灾损失。因此,加快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是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途径。应加快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农业再保险市场,积极探索保险证券化,将承保风险转移到更为广阔的资本市场,提高保险经营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
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和种粮大县的保费补贴比例,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要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国家的粮食安全、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作出了更大贡献,但同时也面临更多的风险,理应得到政策倾斜。以农业生产规模为主要标准,提高对新型经营主体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并实行上门服务,单独出单,缩短理赔周期,免费提供市场、科技、气象、灾害信息和防灾减灾服务。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和种粮大县的保费补贴比例,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此外,把规模化设施农业、大型农机具等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支持地方财政实力强、产业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省份发展特色农业保险。
要积极探索价格指数保险产品创新。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只是分散自然灾害和疫病风险,对市场风险却无能为力,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交易环节。价格指数保险能够发挥保险的价格调节作用,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稳定农产品供给,提高机构和资金的运作效率,已经成为世界农业保险发展的新趋向。应由主管部门推动,保险公司联合科研院所系统开发价格指数保险产品,选择在居民消费指数中权重较大、市场风险较大的典型品种,开展价格指数保险产品试点,探索完善价格指数保险产品运行机制。
推进“财政+保险+担保+银行”多方联动,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深层次互动,发挥政策合力
要因地制宜开展农业互助保险。立足于农业产业链,把农户与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产业组织作为一个农业投保组合,构建多渠道筹措农业保险资金的互保模式。在制度完善、辐射范围大的农民合作社的基础上,开展互助保险业务,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和降低农业保险经营成本。《农业保险条例》已经赋予了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地位,通过提高互助保险组织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水平和规模化程度,争取政府的财政项目资金,探索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持有、管护、分配财政资产的途径。建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与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培训、风险分担等方面的联系机制。
要加强财政、保险与信贷的政策联动。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最需要的金融服务是融资和风险保障。推进 “财政+保险+担保+银行”多方联动,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深层次互动,发挥政策合力,提高惠农政策的效果。银行可以利用广布的网点优势代理农业保险,开办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并且通过银行执行转账支付赔款。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降低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贷款的风险,解决农业贷款难的问题。
总之,现代农业赋予了农业保险重要的历史使命,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保险公司与农业经营主体应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促进农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使之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国家粮食安全与农村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助推现代农业迈向新台阶。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