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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中,对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提出了若干政策意见,这些政策最终落脚点就是在县域现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应该说中央对农村金融是整个金融体系最为薄弱环节的判断是正确的,其力图改变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的思路也是符合实际的。但笔者认为也要注意,靠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组织来解决农村金融有效服务不足矛盾,有可能难以达到有效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目的。
如此一说,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现有县域农村金融组织已近饱和,竞争也处于异常激烈状。这种现象在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存在,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则更加明显。表现在存款业务竞争相当激烈,存在粥少僧多问题;为争夺存款采取不断扩大中间投资理财业务、暗地给予客户“好处”等方式,不仅使存款市场“硝烟弥漫”,也抬高了社会总体融资成本,使“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贵的局面难以改观。同时,在贷款市场争夺也十分激烈,一个稍好的企业往往同时有数家银行机构争着放贷,以至一些不良企业抓住银行之间竞争的弱点和漏洞,骗贷跑路案件频出,不良贷款反弹严重。如果不顾上述现实,一味增加农村金融组织机构,无异于雪上加霜,将加剧县域农村金融组织无序竞争和潜在金融风险,也不利于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生态。
其二,由于现有金融监管力量不足,加上缺乏强有力县域农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县域农村金融秩序一直存在问题。目前,政府和监管当局对治理社会乱集资、乱办金融等问题,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无可奈何,这极不利于县域农村金融组织健康发展。如现有小额贷款公司有几家不是高利贷公司?国有商业银行、邮政银行又有多少贷款真正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尤其是一些农村金融组织的违规经营问题又有多少得到了有效根治?因此,靠一味增加农村金融组织,不仅难以有效解决县域农村金融组织违规问题;且增加机构组织越多,监管成本越大,监管就越难到位,只会加剧县域金融混乱局面。且一些新设立的农村金融组织若得不到有效监管,把原有违规经营理念带到金融业务中来,加剧农村金融恶性竞争态势。
其三,靠增加农村金融组织并不能留住农村资金,只会加剧农村资金倒流城市,导致农村资金进一步短缺,拉大农村地区与城市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发展差距。因为原有县域农村金融组织比如国有商业银行、邮政银行等机构在县域农村信贷项目少、投放信贷资金非常有限,且村镇银行信贷也不能按真正设立原则定位“三农”和小微企业。所以,有不少人把上述金融组织称为县域农村地区资金“抽水机”,一点也不为过。真正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还是落在农合金融组织机构身上。可见,一味扩大农村地区金融组织体系,只会削弱农合金融组织资金势力,使农合金融机构所占资金市场份额越来越少,支农实力越来越弱。而且,如果设立其他农村金融组织的话,他们吸收的资金未必会钟情于目前高风险、低利润的农业产业,大多会通过其他途径投向高回报产业领域,只会加剧农合金融机构组织资金的困难局面。
因此,解决当前农村金融有效服务不足的最终出路还在于激活现有农村金融组织支农活力和兴趣,提高他们服务“三农”效率和创造性;而要做到这些,中央政府应再多一些扶持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真金白金”,这就需要国家在财政上,建立农村信贷风险担保基金和补偿基金、减免税费,同时将实施扶农成效突出奖励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农村金融服务有效不足的问题,就不成为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