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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改,且修改内容多。
网络普及催生“无理由退货制度”
二十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网络销售、网络购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介绍,网络销售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2006年是263亿元,到2012年达1.3万亿元,6年增加了48倍。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
对此,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法律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对违法经营“出重拳”
新消保法还加大了对违法经营的惩罚力度。法律第五十五条对经营者“知假售假”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维护经营者权益力度“加码”
住酒店的个人信息泄露、生完孩子总有推销奶粉电话骚扰、注册网站后被不停推送广告邮件、新买的房子还没住进去,推荐联系装修的就“捷足先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消保法对此作出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切实解决消费者“维权难”
消费者因与经营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财力不对等等原因,打起官司来“势单力薄”。新消保法赋予了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消协组织就可以代表众多消费者切实发挥维权作用。
消费者领域的公益诉讼主要针对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新消保法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这样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