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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规制“管道”
门头沟区法院 韩明生 付金//www.workercn.cn2013-12-04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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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近期发生的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指出,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是,输油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布置不合理;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输油管道疏于管理;泄漏后的应急处置不当等。可以看出,要想让交错纵横的地下管网有条不紊地服务于民,各方主体责任重大。

  首先,应明确输油管道安全范围,为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提供客观条件。2001年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即居民区等大型建筑距离管道应在50米范围外。而在《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中,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2010年颁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1条仅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附属设施周边修建居民小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输油管道安全范围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输油管道隐患区圈入更多人员。所以,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将油气管道安全管理纳入“国家安全管理体系”,在立法上明确安全距离,缩小事故发生的影响范围。

  其次,落实输油管道和市政管网统一科学规划,为后期检修、事故应急提供地理条件。管道建设审批部门要充分考虑输油管道和市政管网相分开的客观要求,科学论证,严格审批,不能以远期安全隐患为代价换取眼前经济利益,从源头上预防输油管道与下水管道垂直交叉酿成事故。对于已建成的地下管网,各地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档案资料进行管道布局合理性筛查工作。一旦发现管线布局存在隐患,相关部门要及时加强巡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启动管线改造工程。

  再次,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将管道检测纳入强制性规定范围。事前预防重于事后追责,输油管道与市政地下管网设备均应设专人、定专岗,负责巡查管道安全。将管道检测从行业性标准上升为强制性立法,明确管道检测周期、检测项目、检测标准值域及检测结果报告制度,实现管道检测标准化、规范化、常规化。鉴于管道检测专业性强,相关企业、政府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第三方监督检测服务,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为管道安全提供客观中立的安全保障。

  最后,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力争第一时间“对症下药”。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将事故分类,明确评测标准、报告内容、报告途径、报告对象。事故预警信号产生后,监测人员准确、全面报告各项内容后,应急处置单位应当科学判断、分类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因救援人员思维定势,疏于采取防爆措施违规操作,最终酿成重大安全事故。

  截至2012年底,中石油和中石化共拥有近10万公里的油气管网,地方政府和其他企业也投资建成数千公里管网。如此庞大的管道系统的隐患排查、安全检测、日常维护等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所以,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信息公开,广泛听取社情民意,让群众看得见、听得到,才能确保“管道”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实现风险科学评估与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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