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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意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世界各国都鼓励科技创新并重视对智力成果进行法律保护的今天,采用刑事立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威慑和打击已成国际社会的共识,这主要源于对著作权进行刑法保护必要性的认知: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权,著作权的高价值性与易受侵犯性决定了其需要来自刑法的保护;而刑罚手段作为国家使合法利益免受侵犯的最后手段和最严厉的方式,使得采用刑法对著作权进行保护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国,无论是发展文化产业还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都需要对微观主体的相关权利提供严格的法律保护,特别要加强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
我国对著作权进行刑法保护存在问题
从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来看,无论是刑法制度本身,还是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都存在诸多弊端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较于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刑法打击侵权行为的方式和保护的对象范围都偏小。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8种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如果这8种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仅对其中四种类型的行为作出了定罪量刑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对该法的保护对象进行了规定,列举了18种类型的作品,并辅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兜底性条款,而从刑法第217条来看,其保护的对象局限于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等,其种类远远少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第1条提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对邻接权的保护,而刑法对该项权利仅仅涉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而对其他多种邻接权没有提及。著作权法主张从人身权与财产权两方面对相关权利主体进行保护,但刑法主要是保护财产权,对人身权仅仅保护美术作品的署名权,范围较为狭小。
“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大大制约了刑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必须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如此规定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有违世界各国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通行规定,多数国家在规定著作权犯罪时只是要求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很多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样可能对权利人和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其社会危害性甚至不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小。特别是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使这类行为出现的频率大大增加了。
以“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刑罚结构设置对于著作权犯罪而言缺乏针对性。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即通过刑罚手段使人们不能、不敢乃至不愿犯罪。单纯使用自由刑,可能能够达到使人们在主观意愿上不敢犯罪的目的,但并不能消灭其犯罪条件和犯罪能力,即达不到“不能犯罪”的效果,例如,犯罪分子在刑期结束后仍可以继续从事相同的犯罪。罚金刑则是从经济角度消除罪犯从事犯罪活动的客观条件的刑罚种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多属于贪利型犯罪,如果对其施行罚金刑,可能会取得相较自由刑而言更大的改造效果。例如,对著作权犯罪者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既可使犯罪分子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丧失继续从事著作权犯罪的经济能力与条件,也能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使得其不敢从事类似的犯罪活动,这样既实现了刑法特殊预防的目的,也达到了刑法一般预防的要求。因此“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刑罚结构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不匹配。另外,从发达国家打击著作权犯罪的刑罚实践来看,也大多采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重”的刑罚结构。
对著作权加强刑法保护的路径
促进保护著作权的刑法规则同著作权法的统一,加大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应参照著作权法对相关的刑法条文进行一定的修改与调整: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四种侵权行为也纳入刑法处罚范围,消除两法因规定不一致导致适用时的混乱;以著作权法为参照扩大刑法中著作权载体即作品的范围,以实现对著作权的充分保护;将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外的邻接权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应加强对著作权中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将美术作品署名权以外的人身权利一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废除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只要认定为故意即可定罪。废除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至少可以实现两大目的:一是保持同各国的通行做法一致,有利于我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同国际接轨;二是加大了对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很多虽然主观上没有营利的目的,但同样给权利人和社会造成巨大伤害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受到我国刑法的严惩。
打击著作权犯罪选择刑罚种类时,应更大程度地发挥罚金刑的作用。为了更大程度地发挥罚金刑的作用,应当在立法层面对相关刑法条文作出修改,改变原有的“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刑罚结构,使之成为两者并重的新的刑罚结构;应要求法官在对著作权犯罪案件量刑时加大罚金刑的使用频率,从严决定罚金数额。
对著作权加强刑法保护体现的既是国家对创作者智力成果的尊重与保护,也体现了全社会对创作和创新的尊重与保护。当各国都将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点放在提升创新能力上的时候,我们加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保护的不只是著作权本身,更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