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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黄庆畅 陈卓忻//www.workercn.cn2014-02-19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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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前往法庭旁听庭审。资料图片

公众通过户外大屏收看庭审直播。资料图片

  近日,中央政法委首次通报10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亮家丑”“不护短”的这一做法,让人们看到了中央政法委强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决心和力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无疑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各级政法机关努力探索司法公开方式方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举措,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用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在家“旁听”庭审正在成为现实

  2013年12月4日,80余名公众代表和媒体记者走进最高人民法院,“零距离”旁听奇虎与腾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庭审。“开放的监督才是有力的监督。”对最高人民法院敞开大门接受“检阅”,网络名人邓飞感触颇深。

  新媒体,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突破口。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微博、微信,全国法院官方微博新增660多个,总数达到1120个。薄熙来案庭审过程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5天发布150多条微博、近16万字,引来数亿人“围观”“点赞”。武汉大学教授沈阳在微博上将此评论为“近年庭审使用新媒体的标志性事件”。

  去年11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正式联网。12月11日,“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开通,坐在家里轻点鼠标“旁听”全国各地的庭审成为现实。北京老张和邻居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马上要开庭审理了,他希望自己的案件能在庭审直播网上被更多的人看到,“这样,葫芦僧也不敢乱判葫芦案了。”

  最高人民法院开门迎客、公开审案,是我国各级政法机关大力推进司法公开的一个缩影。据了解,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公安部明确提出建立互联网执法公开平台,全面公开执法信息;司法部则以社会公众、罪犯及其家属关注的执法热点问题为重点,细化了狱务公开标准,明确了狱务公开流程。

  “目前,司法公开各项制度的实施不平衡,证人出庭、听证公开等实施程度比较低,审判文书公开速度比较快,审判过程公开实施程度比较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在评价司法公开的现状时说,“而且各地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基层表现得更加明显。”

  公开要注重“含金量”

  ●进一步弄清楚为何公开、为谁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开通两个月,粉丝数达150万;公安微博连续多年在政务微博受关注排名中名列前茅。“新媒体具有公开范围大、节约成本等优势,”王敬波肯定了司法公开形式不断多样化的实践,“有利于根据公开对象、公开内容的不同,选择合适的公开形式。”

  政法微博粉丝激增的背后,是司法公开的民意期待。虽然公开的平台有了,但一些地方政法机关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识和能力,还与老百姓的期待有着差距。

  某地一法院微博“爆粗口”就比较典型。1月7日,某律师在微博上诉冤,而当地法院官方微博声称要“有点娱乐精神”,并说出“装个毛线”之类的话语。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在遭到网民“围观吐槽”后,该法院官方微博一天之内两度变名。

  “司法公开不是说公开了就了事。”王敬波认为,还要进一步弄清楚为何公开、为谁公开,才能明确公开什么、如何公开。

  司法公开不是施舍,是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又契合于政府信息公开中所保障的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逻辑起点。司法公开是连接司法与社会的桥梁,通过引入公众监督、社会评价、个人信誉等公开方式,以温暖、厚实的社会强制力弥补严肃、单一的国家强制力之不足,使得司法在公开的“自信”中赢得社会的“公信”。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许多环节的公开“千呼万唤始出来”,另一些内容和环节却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例如,从“公众想知道什么”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渎职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的公开力度远远不够;从“当事人想知道什么”的角度而言,案件流程、审判执行情况等的公开程度也需要大大加强。

  相比审判流程、裁判理由的公开,执行环节的公开尤其显得经验不足。王敬波解释,这与执行环节的独特性有关。一方面,执行行为由一个个具体的节点、步骤、措施构成,没有统一的载体或核心环节;另一方面,执行是法院应债权人请求而对债务人实施强制行为,涉及利害关系人、执行协助人、案外人等。

  司法公开本身不是目的,绝不能“为公开而公开”。如何把司法公开落到实处,避免出现“选择性公开”“择优后公开”“宣传性公开”和“定向性公开”,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努力探索。

  公开还需把好度

  ●专家建议将司法公开法治化

  近日,曾被广泛关注的李某某案再起波澜,同案一当事人律师在微博上晒出庭审信息,从而再次引发人们对司法公开话题的热议。由于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强奸妇女等因素,本不宜公开审理,但这是否意味着不能将案件的相关信息公开?该案件中成年人的信息公开问题,为何招来诸多质疑和揣测?舆论报道在促进司法公开的同时,如何避免对司法的不当干涉?

  司法公开并不意味着什么案件都要公开,也不是说所有环节都要公开。司法公开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社会群体性期盼,而并非涉案当事人的个体追求。“司法公开涉及司法权的边界、司法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博弈。”王敬波说,“而且不同性质的诉讼涉及的相关法律因素也是不同的。”

  司法信息在公开和接受监督的过程中,需要平衡各种复杂关系和不同价值:效率性与合法性,强制性与规范性,公共利益与当事人隐私权,公众知情权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法院公开权与当事人选择权,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社会需求与法院人力物力等。

  人民法院此次司法生效裁判文书的公开,强调“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其中,4种情形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尽管涉及国家机密不公开是国际通行原则,但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如果能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是可以公开的。值得一提的是,“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这种规定极易给司法腐败、权力寻租留下漏洞。大量反面事例显示,此类开放性规定,伸缩性太大,一旦把握不当或监督不力,就会被人利用,从而抵消原本能实现或已实现的正面效果。

  司法公开不是孤立的,应有适当的配套制度。对此,王敬波认为,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之所以比较难以掌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依据不充分、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司法公开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一些意见。只以司法文件的形式作为司法公开的法律依据,位阶比较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无法涵盖司法公开。”王敬波建议全国人大应制定信息公开法,统一规定政府信息、司法信息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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