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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公共场所的禁烟志愿者团队
//www.workercn.cn2014-03-25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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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冯大美

  3月8日至14日,是被称为“史上最严控烟条例”的新版《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生效后的首个控烟执法周,执法部门共向违规吸烟个人开出了87张罚单,但法规执行过程遇到的具体难题也随之显现。18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控烟条例实施情况阶段性汇报会,多个执法部门均反映,对个体执法取证难,控烟行政处罚可操作性差,场所经营者对劝阻义务认识不深等现实难题,使持续高效控烟仍困难重重。如何看待这些执法难题?如何应对?怎样调动场所经营者劝导禁烟的积极性?国外在禁烟上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本期“思与辨”进行探讨。

  ■ 主持人: 尹传刚(深圳特区报记者)

  ■嘉 宾: 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王 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官酒瑞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

  培育公共场所的禁烟志愿者团队,形成控烟执法的支持力量

  主持人:吸烟行为具有时效性,很多时候,执法人员根据投诉赶到现场核查时,吸烟者已离开现场,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同时,对于自然人的行政处罚难题也困扰着执法部门,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处罚,执法就难以开展。大家如何看待深圳相关部门遭遇的执法难题,有应对之策吗?

  上官酒瑞:深圳控烟执法遭遇难题是预料之中的事情,在世界各地禁烟初期,也大都遇到过执法难的问题。单从执法层面看,这主要是由吸烟行为的特性所决定的。对违法吸烟行为依法处置,通常包括投诉、执法人员到场、核查定性等环节,需要一定时间,而抽完一支烟用不了几分钟,这形成的时间差,使执法取证非常困难。同时,吸烟是随时会出现的行为,如果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严控,频繁执法的话,其需要的人财物等执法资源和成本是非常高的,至少在目前的条件下,相关执法部门是无法承受也无力胜任的。

  解决控烟执法难题本身就是一个难题。不过,提高处罚力度是可行的,这可增加执法的现场威慑力,实现“处罚一人、影响一片”的执法效果。一些国家和地区为禁烟建立了专业的控烟执法队,这对当下的中国并不是首选项,但通过培育和发展公共场所的禁烟志愿者团队,形成控烟执法的支持力量,是可行的。

  刘国强:我觉得这是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它涉及两个方面的权利冲突:一是烟民的吸烟权与他人的健康权的冲突,二是行政部门的执法权与公民人身权利的冲突。诚然,烟民的吸烟权应低于民众的健康权,但这种冲突本质上属于民事权利冲突,只是由于公民个人无法对吸烟者直接主张权利,因此需要公权力介入进行约束。但公权力不能为达成此目的而被授予可能带来侵害的其他权利,如人身限制权。综合这些因素,我认为,单纯依靠严厉处罚来控烟,难以收到好的效果。 所以我主张更多地推广公民的自我教育以及民间的教育,来劝服人们不要吸烟,进而配合必要法律,不要单靠法规和行政机构去实行。我对针对吸烟者个人采取严厉行政处罚的措施持保留意见。

  王琳:对控烟来说,让吸烟者“习惯养成”固然重要,但长期的“习惯性恶习”如果不辅以他律,也很难奏效。所以控烟执法一定要坚持,在合情合法的基础上,对违规吸烟的人进行惩戒。当然,控烟执法取证难也是实情,更新取证方式、拓展取证手段,科学配置一线执法人员,是相关部门应该努力的方向。抓住典型个案,利用新媒体大力宣传控烟执法,把一般预防做到最好。

  对控烟到位的场所可予奖励

  主持人:在执法过程中,深圳有196家场所因控烟不力收到警告通知书,没有被罚款。一些场所经营者没有尽到控烟责任,往往不会为一支烟得罪消费者,不愿意现场劝阻吸烟者。如何调动场所经营者劝导禁烟的积极性?

  上官酒瑞:调动场所经营者劝导禁烟的积极性,要有处罚,有奖励,目的是激发动力、造成压力。具体来说,控烟执法机构有必要通过对各类禁烟场所不定期地检查,核实控烟情况,对控烟到位的场所可予奖励,可考虑建立专项控烟基金进行奖励、依法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等,多进行一些正面的刺激。相反,对那些控烟工作开展不积极、效果不佳的经营者,有必要公开曝光,并进行相应惩罚,使其能把控烟真正作为一项工作来抓。要畅通渠道,让市民和媒体监督经营场所的控烟行为,他们可取证向执法机构举报。

  刘国强:相对于对个人的严厉处罚,我更赞成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控烟不力进行处罚。理由很简单:他们对顾客健康权利负有直接的保障责任,他们能因此负有相应的控烟义务;他们虽然没有处罚权利,但具有场地管理权和商业行为中止权,由他们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进行劝诫,效果远胜于行政部门,同时也可限制行政部门以罚代管的不良倾向。对经营者的控烟义务应予具体规定,如张贴强制性的禁烟标识,设立吸烟区,对顾客吸烟行为应及时制止,等等。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管,违规者给予重罚。我认为,对经营场所内的吸烟行为,公权力不宜直接对个人进行处罚,应由经营场所承担责任。

  王琳: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者,期望执法人员无缝监督,全程劝阻或全部处罚,当然是不切实际的。但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控烟责任,不仅完全必要、也完全可行。我赞同执法机构对控烟不力的场所,先进行警告,再辅以经济责任。罚款必不可少,同时罚款又只能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毕竟罚款不是目的。要大力培育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控烟意识,倡导这些经营者通过一个良好的无烟环境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当经营者认识到劝导禁烟不仅是履行法律责任的需要,还是改善经营环境提升经营品质的需要,他们的积极性自然会逐步提升。

  仅靠在最后使用环节的控烟,要想取得实质性的控烟成果是非常困难的

  主持人:在公共场所禁烟上,国外有哪些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王琳:宣传到位之外,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禁烟上的经验还有一条可借鉴的经验:严厉惩戒。比如,在新加坡违反公共场所禁烟令的,罚款高达2000新加坡元,这使新加坡成为世界上吸烟率最低的国家。

  香港《吸烟(公共卫生)条例》明确规定了场所管理人的责任与义务:规劝吸烟者停止吸烟;要求吸烟者提供姓名、地址及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停止服务;请当事人离开该场所;召唤警务人员协助。任何人如依据该条例被要求提供其姓名及地址或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时,不遵从要求或提供虚假或误导他人的姓名或地址,即属犯罪,须依简易程序定罪。

  上官酒瑞:那些在公共场所控烟成功的国家或地区大都经历了较长的过程,有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可概括为:渐进推动、多方参与。禁烟政策是分档次、分梯度渐进式推动的,通常的做法是建立完全禁烟区、半禁烟区、鼓励不抽烟区,或者是先选择特定公共场所开始禁烟,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再全面禁烟;禁烟与烟草商、政府税收都是密切相关的,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是,大幅度提高烟草的价格与税收,这可以提高吸烟者的成本。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协作和参与,必须形成合力,仅靠在最后使用环节的控烟,要想取得实质性的控烟成果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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