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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法院 吴斌
新闻背景
下载一款叫作“人人快递”的手机APP,通过认证后就可以成为一名“自由快递员”了。如果快件起始点和自己当天行程吻合,就可以通过软件抢单,抢单成功后顺路带快件到目的地,会得到10元到30元不等的报酬。不少人觉得这么做风险很高,近日,湖北省邮政管理局叫停了“人人快递”在该省的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人人快递”到底存在哪些风险漏洞呢?
未经许可从事快递属违法
根据我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另外经营快递业务需要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
“人人快递”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呢?首先,“人人快递”包含两个流程,即收快递和送快递。快递费由后台计算产生,主要与路程远近和货物重量有关,与货物的声明价值无关。按照规则,快递费的80%归兼职快递员所有,20%归平台所有。可以看出,“人人快递”的业务范围涉及快递的具体操作,且收取一定的费用,从性质上来说是在经营快递业务。“人人快递”具体经营快递业务,但若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则属于违法经营。
其次,年满十八周岁,提供本人真实有效身份信息,提供可用手机号码和网银,拥有一部自带GPS功能的智能手机,无需通过从业资格认定,申请人即可成为一名自由快递员。可以看出,加盟“人人快递”的自由快递员并不符合从业标准,且未通过资格认定。
从上述两方面来看,坚称自己只是平台的“人人快递”属于违法经营快递业务。
安全方面存在很大隐患
使用“人人快递”的消费者最为担心的是安全问题。凭什么相信一个陌生的自由快递员,而将要派送的物品交给他?如何防止自由快递员泄露用户个人信息?诸如此类安全方面的考虑都是“人人快递”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人人快递”采取对自由快递员认证的模式,申请自由快递员有两种方式,一是信用卡绑定,二是现场提交资料授信。未绑定信用卡的用户需要提交申请资料,到所在地区管理公司进行现场登记和审核,这类自由快递员只能接货物价值500元以下的小单。同时“人人快递”要求自由快递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确保其身份问题,并绑定自由快递员的信用卡,在自由快递员接单后,平台冻结其信用卡上相应的金额,客户签收后再解冻该部分金额。
但上述这些安全方面的保障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建议“人人快递”利用数据库为自由快递员建立信用等级体系。
厘清“人人快递”法律关系
区别于传统快递公司,“人人快递”通过一款手机软件实现自由快递员与寄件人、收件人之间的联系,且其收取快递费的20%。如何界定“人人快递”收取的该部分费用的性质从根本上影响对“人人快递”法律性质的判断。
如果该部分费用属于居间费用,那么“人人快递”从性质上而言就属于中介机构,平台与自由快递员之间就并非正式的劳务合同关系,寄件人与平台之间也并非确定意义上的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自由快递员的送货行为也非职务行为。那么寄送过程中快件受损、快件迟延送达,以及寄送不符合包装的危险物品等法律纠纷就无法依照快递服务合同解决。
相反,如果“人人快递”注册为物流公司,经营快递业务,区别于传统快递公司的仅仅是其经营模式,那么其收取的20%快递费用则应属于管理费。那么,因寄送货物产生的纠纷,平台负有管理的法律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按照快递服务合同处理。
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快递服务合同,其与传统货物运输合同相似,是由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签订的,约定由快递服务组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快件,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处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同时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支付运费的服务合同。
通过“人人快递”寄件人发送快递,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寄件人、“人人快递”平台、自由快递员、收件人,在四者之间发生的主法律关系是寄件人与“人人快递”平台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货物最终由收件人签收,因此,此合同属于第三人利益相关的合同,而在自由快递员与“人人快递”平台之间发生一个从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从某种意义上看,类似于电子劳务法律关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如果发生快件受损、快件迟延送达以及寄送不符合包装的危险物品等法律纠纷,从合同的相对性上来看,应由快递服务合同中提供快递服务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即由“人人快递”平台承担法律责任,其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可向自由快递员追偿,二者之间属于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
快递安全 “人人”能否承担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史智军
鉴于快递业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而,我国对其从收寄到送达整个过程中的安全性,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我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同时,对于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该办法要求其“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除此之外,对于快递企业在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时应采取的措施和快件处理场所,法律也都予以了明确。
快递业务流程之所以存在诸多规制,其重要的目的之一便在于保证快递的安全。然而,对于并非职业的自由快递人而言,其“从业”的过程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在上下班之余顺便为人捎带物品,赚取一定的费用。本应带有很强职业特征的快递运送变得“随意”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便是危险系数的增加。在顺便为人送达快递物品之时,很多人会忽视对物品安全的检测或者根本不具有安全检测的能力。如此一来,自由快递人很有可能会成为违禁物品运送人,进而对自由快递人、收件人或者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危害。
延伸阅读
快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快件损害包括丢失、短少、损毁、延误等多种情形,对于快件损害后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通常无法请求返还原物,一般要求折价赔偿,而且通常赔偿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在归责原则上,通常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了快递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快件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应适用民事法律规定。提供快递服务一方将货物丢失等行为直接侵害了寄件人的物权,在寄件人拥有物权的情形下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由此可见发生快件受损的情形时,寄件人有权要求提供快递服务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有权提起侵权之诉。鉴于快递服务合同违约行为的认定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而侵权赔偿中损害人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因此建议寄件人请求违约赔偿。
同时,快递服务合同作为第三人利益相关的合同,收件人享有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寄件人在与提供快递服务一方确立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后,往往会将运单及提供快递一方的情况告知收件人,收件人可能针对快件预期到达的时间和地点做出相应安排,此时收件人对快件运送产生了期待与信赖,基于对收件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收件人应对提供快递服务的一方享有给付请求权。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