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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贵华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在城镇化的问题上强调“以人为核心”,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体现了我国在城镇化建设上的新理念。
“城镇化”一词出现要晚于“城市化”,它是一个中国特色的概念。由于中国人口多,城市设置门槛要求高。在经济较发达的南方地区,有的镇常住人口多达几万人甚至更多,但依然为镇的建制。城市化梯次推进,也有一个由小城镇到小城市、由小城市到中等城市再到大城市的过程。可以说,城镇化是一个更能确切表述我国发展实际的概念。就其本质而言,“城镇化”和“城市化”是一致的。“城镇化”概念中的城镇本身就涵盖了城和镇,指的就是人类生产、生活由以农村为主向以城镇为主转变的过程,也是城市特质不断生成并向农村扩散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小城镇不仅是连接城市和农村的过渡形态,也是城市特质和城市文明向农村扩散和传播的中间环节,但中国要实现工业化进而走向经济、政治、科技、社会、文化以及人的素质等全方位的现代化,更要发挥城市的引领作用和辐射功能。
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业化在我国的继续推进和城镇化的提速,客观上对城镇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方针的提出和正式确定,全国各地城镇化步伐进一步加快。30年来,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2013年年底,我国城镇化水平已超过54%。人口向城镇、非农领域的持续快速转移,标志着我国正迈进以城镇为引领、以工商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社会。但是,我们在看到城镇人口比重上升、城镇数量增加、城市规模扩大等数量指标上的积极进展时,还必须把握城镇化的本质内涵和根本目标。城镇化具有多方面的丰富内涵,但其根本目标是通过城市特质和城市文明的建构和扩展,全方位提高城乡居民(包括身份转变中的居民)的生活质量,增进他们的福祉。
城镇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推进“村改居”。工业化和城镇化在我国的快速推进,一方面需要大量农村集体性质的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这就是所谓的“土地城镇化”;另一方面,又需要成建制地将失地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纳入城市体系,实现户籍身份、就业身份等的转变。“村改居”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一些地方,“村改居”只是简单地换牌子(将“村民委员会”更名为“居民委员会”)、换户口(户籍由农村户籍转变为城市户籍),“村改居”社区居民并未实现就业方式的“非农化”转变;其二,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村改居”后居民也没有享受城市居民的权益,实现与原城市居民同等化待遇的目标依然艰巨;其三,居民主体意识缺位,“村改居”过程对失地农民来说,更多的是一个“被城市化”过程,多数人只是“村改居”过程中的被动参与者,尚未成为“村改居”过程中的能动的主体和积极建设力量;其四,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受损,失地农民及其子女如何生存和发展?这一问题现实地摆在人们面前,也成为地方党政组织“执政为民”需要破解的难题。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未来生计和生活,许多地方实施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转产安置工作,有的城市还出台“土地换社保”政策,尽力减少“村改居”给失地农民带来的风险和压力。
其实,“村改居”不是简单地将“村民委员会”更名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户籍的变更,也不只是道路、居住环境等硬件设施的建设,同时也要在组织管理体制、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对接。就村民而言,也是从业领域、生活方式、行为习惯、思想观念等多方面的转变。更为重要的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绝不能以牺牲进城农民工群体和“村改居”失地人群的利益为代价换取城镇化,也不能为了城市化率的指标,而不顾实际进行“一刀切”。在城镇化问题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须把增进城乡居民的福祉作为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城镇化是手段,城乡居民的福祉才是目的。“以人为核心”就是要富裕农民、造福人民。
集体资产产权改制是当前“村改居”面对的最大难题。在探索实践中,一些城市创造设计出了社区股份合作制。这一模式以产权的形式确认了成员的主人翁地位,较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发展要求,并利用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遗产让成员普遍受益,但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破解的难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权利,今后要在政策上设计允许社区股份合作制适度股权流转。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省城镇化率逐年提高,2012年全省城镇化率达到59.6%,城镇化的质量也在稳步提高。为了更好地推进城镇化发展,2012年我省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十二条措施》。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在“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部分,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形态、大力提高城乡建设水平、加强和改善城镇管理四个方面进行部署,贯穿其中的主线就是“以人为核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还提出,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我省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开始探索外来常住人口与本地居民“同居住,同管理”,今后还要积极推进“同服务”,让更多的“新市民”分享城镇化发展成果,为他们真正融入城市创造条件。
(作者为集美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