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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银监局局长 陈 琼//www.workercn.cn2014-04-23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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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以金融网销、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电商小贷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成为传统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与此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缺失,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多种风险隐患正在积聚。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网络只是平台,实质仍是金融,这种特征决定了其将会面临金融风险、互联网风险双重叠加的挑战。首先是系统性传播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产生时间不长,风险释放不充分,应急处置能力不强,也没有建立风险准备金、流动性管理等保障机制,一旦发生危机,可能会快速蔓延,并通过互联网形成连锁效应,对金融体系安全、社会稳定产生冲击。其次是资金安全风险。投资者资金大量沉淀在网络平台账户,面对不完善的加密技术、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诸多威胁,资金安全难以保障。一些网络借贷平台未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存在挪用资金甚至携款潜逃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已有70多家网络借贷公司倒闭或者跑路,涉及资金12亿元左右。还有不当销售风险。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追求业务规模,存在宣传销售行为不规范、风险揭示不充分、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使消费者对高收益背后的投资风险认识不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机制的情况下,粗放式拓展业务,为洗钱等违法活动留出漏洞。信息安全风险也存在。由于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个人资料泄露、遭遇钓鱼网站等事件时有发生。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互联网金融,建议在支持发展的基础上抓紧予以规范,做到鼓励创新和防控风险并重,以促进金融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加快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一方面,对现有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与交易行为规范,并切实强化执行。另一方面,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条款,完善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

  二是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统一监管规则。目前互联网金融提供的仍是融资、资金汇划、担保等服务,服务对象、工具和法律关系同传统金融相比也没有根本性变化。因此,有必要按照金融本质执行统一的监管标准,明确监管底线,有针对性地建立监管制度,引导其向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当前,在明确监管主体的前提下,应尽快出台交易系统安全保障、代客资金管理、销售合规管理、防网络洗钱、风险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监管规定,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提高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严格执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可考虑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对网络交易中信息披露、纠纷诉讼处理等做出具体规定。

  四是促进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共同发展。支持传统金融积极借鉴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秉持开放态度,对接网络服务平台,高效、快捷地满足中小客户需求。引导传统金融充分发挥自身交易数据历史更长、账户信息范围更广、数据挖掘的潜在收益更大等特点,加快对此类先进技术的运用。此外,督促传统金融机构在现行监管规定的框架内与互联网金融开展合作,并做好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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