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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法院 施舟骏
何某因家中装修工人不慎坠亡,先是赔付14万余元后又被告上法庭索赔80万元,何某之妻一时想不开竟自杀“抵命”。一家网站就这一极端事件发起调查,近70%的参与者对雇佣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存在焦虑。
“自杀抵命”是漠视生命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意外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何某作为雇主对装修工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多少责任,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决定。而根据新闻中的描述,工人自身存在着重大过错,因此“自杀抵命”既是对自身生命的漠视,更是因为对相关法律规定缺乏了解所致。
“雇佣”“承揽”有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装修和家政工作会存在一定作业风险,所以在雇人帮忙时,一定要分清“雇佣”与“承揽”这两种用人形式的区别。
以笔者审理的案件为例:李某在自家宅基地内翻建房屋,在拆除旧墙时,为图省钱自己找了五名没有相关施工经验的农民工进行破拆。施工过程中,五人在没有安全保护的情况下,被突然坍塌的墙壁压住,最终导致二人轻伤、一人重伤、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李某作为雇主最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百余万元。
另一起案件中,甲公司聘请了乙保洁公司为其大楼外的玻璃进行清洁工作,双方订立了服务合同,甲方也支付了酬金。在工作过程中,清洁人员的保护绳索断裂,导致工人从六层楼的高度坠落并至其重残。后甲公司与乙保洁公司一同被工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保洁公司系加工承揽关系,并且对工人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因此工人的相关损失应由其雇主乙保洁公司承担,法院驳回了工人对甲公司的主张。
从法律辨析角度而言,雇佣是雇员一方根据雇主一方的选任、控制、监督、指挥、管理而提供劳务,由雇主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或死亡时,雇主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而雇员致第三人损害后果时,雇主应为雇员承担替代责任。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的约束、支配和从属关系,只关注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定作人对承揽人有不当定作、不当指示、不当监督检验等过失造成承揽人致害第三者或自身损害时,才因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雇佣合同关系中雇主的法律风险高于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因此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此类法律问题有正确的理解,并提高风险意识。
规避风险几点建议
就如何规避潜在的风险,笔者有以下四点建议:一是在佣工活动中尽量选择正规的家政、劳务公司,切莫贪图蝇头小利找没有施工经验和资质的人员从事存在危险系数的劳务工作,同时对公司的营业资质、承揽范围进行必要的审查,以有效避免意外发生后不必要的麻烦。
二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注意,首先一定要事前订立协议,避免事后出现问题无据可依;其次要约定明确,对双方的用工性质,风险承担做出明确约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很多家政公司与雇主签订是居间中介合同,收取的费用实际为中介信息费,如果此类情况下雇工发生人身损害,家政公司并不承担责任。
三是如果必须与个人建立雇工关系,尽量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分担风险。实践中,很多劳务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可以代上人身意外险,保额适中而且涵盖了多数家政活动中的意外伤害,可以有效解决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
四是在雇佣活动中,一旦涉及危险作业,诸如高空攀爬、拆装电路、刀具切割等,尽量做好安全提示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要对工人正常作业进行违规指示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