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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捷 龚雪
科学的理念是刑事错案防范的先导,是确保刑事错案预防实效性和持续性的基础,只有从根本上实现刑事司法理念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有罪推定、疑罪从轻”向“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转变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司法中,出现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是认定刑事案件待证事实的一条重要的证据法则。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和判决其有罪前,应推定其无罪。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内在要求。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全面落实。认真剖析近年来曝光的冤假错案,大都与有罪推定、疑罪从轻有关。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提倡“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转变“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传统理念,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现代理念,使之内化于心,才能实现在侦查阶段重视言词证据的获得,从根本上改变对口供的高度依赖,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问题的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权利,注重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在审判阶段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客观、公正作出判决,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向“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
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同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仅要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而且要依法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当前,世界上有些国家依然把惩治犯罪视为刑事司法的基本目标或唯一目标,其他利益和价值都必须服从于惩治犯罪的需要。为了打击犯罪,他们的司法机关可以不择手段,不计成本,甚至不惜践踏人权。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冤假错案的出现。因此,必须及时转变错误的司法理念,强调对人权的保护,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然,我们也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当我们纠正过去那种“只讲打击不讲人权”的传统司法理念时,不能仅仅强调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应该牢记刑事司法系统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真正贯彻落实“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
从“重实体、轻程序”向“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转变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而且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表现为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罪刑相适,罚当其罪,而程序公正则表现为诉讼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法性。由于司法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一直对司法工作者有着广泛的影响,将程序仅仅视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和工具。实际上,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首要的和最基本的理念,程序具有自身独有的价值内涵。在刑事错案防范过程中,必须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贯彻正当程序和公平待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各项程序都必须具有正当性,公平待遇原则要求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各项程序规则对各方当事人来说都应该是公平的,即司法面前人人平等。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不可偏废。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牺牲了实体公正必然会使司法公正失去其本来的意义。只有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更好地维护法治精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从“依赖言词证据、轻证据合法性”向“全面客观收集各类证据、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转变
目前,我国一些司法工作者仍习惯于依赖“人证”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在办案过程中,他们只知道“从人的嘴里要证据”,重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却不重视对各种物证的发现和提取,错失了用合法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机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要彻底转变依赖言词证据的传统理念,全面收集和审查各类证据,坚持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说话,不能以主观的臆断或猜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同时,要坚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司法理念。只有对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非法证据严格予以否定和排除,才能有效遏制一些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这不仅有利于保证司法工作者严肃执法,严格依法收集和提取证据,也有利于保障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总而言之,司法工作者只有严把证据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才能真正提高办案质量,减少错案的发生。
(作者分别系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