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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兴起,是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新趋势。历史传统、研究进路和知识偏好上的显著差异,使得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形成了激烈的争论态势。但意气化的争论无益于学术发展,只有建立在彼此了解基础上的良性互鉴,才能在促使自身完善的同时提升中国法学的学术竞争力。为此,本版今日刊发三篇文章,力求展现一幅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真实图景,并希望能引发读者的思考与讨论。
历经30多年的法治建设,法律已然成为塑造我们生活的基本维度之一,以至于我们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和法律息息相关。可以说,法律、法治关乎着每个人的幸福与不幸。也因此,关于法律、法治的理论和学说变得同样重要,因为理论和学说既关系到我们将培养出何种法律人,还影响着法律实践及其可能的发展方向。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学被讥讽为“幼稚”的学科,因为它既没有中国自己的学说传统,对西方法学的了解也一鳞半爪,更不具备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解释力。现在,中国的法学有了很大改观。一方面,以法律适用为目标,针对生效成文法的解释、分类和系统化的学说、理论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另一方面,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和理论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社科法学”在最近十年有了长足发展。以法律的规范性为核心的理论的发展,为培养准确适用法律的人才提供了条件。而社科法学的壮大,则使得中国的法学研究、学说和理论呈现出多元化格局,这意味着对法律、法治的解读具有了不同的角度和可能。
遗憾的是,无论中外,社科法学常常遭遇致力于在法律内部建构自足体系的理论家的反对。对此,本文旨在阐明两个问题:第一,社科法学反对什么;第二,社科法学能为中国做什么。
社科法学反对什么
首先有必要澄清的是,社科法学从来没有反对过对法律文本的注释性解读,也不反对致力于完善法律体系内部逻辑关系的努力。说到底,社科法学不曾反对过对法律展开规范性的研究。相反,大部分社科法学的研究者承认关于法律的规范性理论和学说对于常规化的法律适用和案件审判以及法律实践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但是,只有关于法律的规范性理论是远远不够的,甚至可能因为学说的单一性而有害。
虽然社科法学本身就像社会科学一样多元化,但是,在反对什么的问题上,大多数研究者在两个问题上表现出了相似的立场和态度:
第一,反对“法条主义”的法律观。
台湾学者王晓丹在批评台湾法学界时把“法条主义”的法律观概括为:“认为法律制度由一整套形式化、意义明确的法规条文组成,而所谓的法律运作即是依据法律条文,对确定无疑的法律事实做出解释与适用,而不考虑其他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实质正义原则,同时排除一切宗教礼仪、文化和情感的因素。”
在这种法律观的笼罩下,长期以来,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核心被理解为技术和思维,甚至被狭隘地认为仅仅是技术和思维。技术是以法律文本为中心的法律条文解释、法律推理之类的法律适用技术。法律思维也被局限地理解为在法律框架内以法律技术为基础的一种技术性思维或者简单地把某些法律原则奉为圭臬。
这种法律观及其主导的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和危害在于,把承载着治理等重要社会意义的法律想象成了一种完全自恰、自足和封闭的规则体系,把法律实践简化为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和适用,把法律本身存在的前提性错误和法律实践的社会后果等重要问题排除在法学的研究之外。
第二,反对法学研究在智识上的孤立。
占据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主导地位的法律的规范性学说常常把法律作为一种可以借助于自身内在分类来分析、理解的学说和专业活动,而无须参考它所存在的社会、文化、政治环境。这种观念导致部分法学家过分自信,自认为对法律的理解足够全面深刻,以至于竭力抵制来自法律规范性理论之外的不同的、抑或相反的关于法律和法治的观点。法学研究智识上孤立的现象与“法条主义”的法律观一脉相承并相互强化。
纷繁的生活世界并不会因为法律人闭上眼睛而变得简单。事实是,法律系统虽有一定的自我创造、自我复制能力,但它从来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它一直栖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之中。法律实践说到底是一种社会实践,是参与到法律事件中的各种角色的行动。因此,法律实践以及关于法律规范性的技艺运用都只能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因此,不去理解政治、社会的法学将因其智识上的孤立而在事实上无法理解法律本身,并因此无法面对和处理疑难案件、重大争议和社会变迁引发的一系列议题。
智识上的孤立会导致法律人在国家和社会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缺乏真知灼见,这显然与这个时代的特征不符,也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学家的期待。
社科法学能为中国做什么
社科法学的阵营本身是多元化的,不同的研究群体和学说在性质、方法和理论上有差异,其理论抱负也未必完全一样。但是,其共同点是保持智识上的开放性,否认规范性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唯一正确出路。社科法学因此致力于增进法学领域认识、理解和处理法律问题的多样性,这意味着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案也可以是多样性的,因此它增加了我们解决问题的可能性。社科法学能为中国做什么?有很多,尤以以下两个方面较为重要:
第一,促进法律与社会差距的弥合。
社科法学起源于对教义式法学的不满和批评,直接针对的是孤立地在法律体系内部研究法律的局限。因为这种孤立的研究放弃了对社会需求、法律作为公共政策、法律运行的环境、法律的社会后果等一系列直接关系到法律和法治效果问题的考察,因此而不能弥合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差距。
与教义式法学相反,社科法学的普遍倾向是并不假定法律和现行法秩序是合理和正确的。法律经常是错误的,法律永远不是完备的——这才是永恒的现实,有这样的认识才能够在经验、理论和价值上对现行法律和秩序进行社会科学的审视、检验和批评。
当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这只是对立法体系化初级成就的一种肯定,中国的法治道路依然漫长,许多重大问题有待解决。我们应防止对现行法律合理性的过分自信,忽视法律和社会之间可能存在的差距。因此,法学和法律实践的任务是要能在持续回应中国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弥合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距离。
法学显然不能被狭隘地理解为仅为法官进行判决或公务人员作出决定提供服务,法律实践显然更不限于司法环节。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在文化、社会和空间具有足够多样性的大国来讲,对法律治理功能的认识不应局限于司法治理。社科法学的问题来源与教义式法学不同,它的问题意识不仅来自于法律体系、法律规范的文本,更多的是来自于广阔的法律实践,尤其来自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所引发的紧张。社科法学不仅有规范性的理论思考,并且其方法和理论来自社会科学各领域,注重研究的经验性,保持了和生活世界的紧密关系。因此,其能对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性质和后果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审视,其理论能够实现法律和生活世界的关联,也因此能够不断努力去弥合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差距。
第二,培养素养全面的法律人才需要社科法学。
我们并不否认以法律文本为中心的法学研究和教育是重要的,但对于一个处于快速社会变迁、足够复杂的大国来讲,止步在法律文本中的法学不能全面解释法治建设和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它所培养的法律人才难以充分满足社会和时代的需要。
如果法律人关闭了通向社会生活的大门,那么其不仅无法胜任处理争议案件的任务,更不可能理解国家、法治和法律所面临的和可能到来的危机。法律人将因此徘徊在社会争议或社会变迁之外,这将葬送法律作为治理事业的前途,也终将使法律人无法完成其应有的社会责任。
正如英国社会学家布莱恩·特纳指出的:“好的理论必须介入到道德论题,与政治世界保持关联。而它只有与正在进行的经验研究计划保持系统的关联,才能做到这一点。”社科法学所能做到的就是保持着对社会生活的开放性,在智识上打破教义式法学的孤立性,培养出不仅能够进行规范分析,同时具有全面智识、健全常识的法律人才。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