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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单取消“对重大重组事前审批”
熊锦秋//www.workercn.cn2014-08-15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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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对行政审批等进一步放宽,媒体对上市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取消或简化了并购重组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对公司影响最大;不过,投资者对取消重大重组审批比较担忧,甚至有的上市公司对此也比较担忧,提出对关联方的并购也应审批。

  成熟市场发展的一个经验就是“宽进严管”,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也正在借鉴这个经验,监管部门正在推动将“主营业务”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将“运营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体现在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政策调整方面,《意见稿》意图减少和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其中规定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全部取消审批;当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用于并购重组的,不论是否达到重大标准,仍须报经核准;此外借壳上市也需要审核。

  放宽重大重组审批后,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意见稿》对此有一些制度安排,主要是通过加强事后监管和强化有关主体承诺来解决。如第12条规定,未达重大重组标准的重组,证监会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可以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等等。也即,不管是重大重组还是一般重组,虽然证监会可能不再审批,但证监会同样可以伸出监管之手、必要时叫停。

  不过,仅有这些措施,中小投资者利益是否就能够有保障仍然是个未知数。虽然,《意见稿》规定有关主体应该对重大重组中的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这种承诺是否能够落实是个问题;投资者利益受损额度的认定和计量也是个问题,或许只能部分追偿到位。

  尤其是,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主体责任的落实,也绝非证监会加强监管就可办到。当前,上市公司重大重组隐藏不少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中小投资者很容易由此受害;但是,目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现有法律法规也不适应证券集团诉讼等做法,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由此投资者要维权就受制于当前的法律法规、受制于司法诉讼制度、受制于当前社会大环境。

  也就是说,放宽重大重组审批可能让部分“坏人”进场侵害股民利益,但即使被认定违法,目前法律法规却可能拿他没有办法,被侵害的投资者拿不回补偿,因此,这样的“宽进”是有疑问的。笔者认为,“严管”以及将责任落实到位的法律机制,是“宽进”的前提条件,如果前提条件还不具备,“宽进”就应该审慎进行,“宽进”应该和“严管”等协调推进。

  笔者建议,目前阶段证监会还应该对所有重大重组进行事前监管或审核,当然这种审核可以比之前有所简化,要将明显虚假陈述的重大重组在事前就拒之场外。另外,事前审核还具有其他重大意义,比如可以明确重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这样方便上市公司操作,否则上市公司搞不清楚该选择哪条正确渠道进行表决或操作,稀里糊涂违规操作形成的结果将来又难以纠正,这样就会出现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事实上,香港证监会设有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对并购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双方即可签署并购合同,其做法值得借鉴。香港规范并购重组的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这个规则由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收购执行人员来执行;并购当事人在操作前应事先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这样当事人便可清楚知道正确行事的准则,从而尽量避免因贸然行事而可能违反守则。当然这还不保险,假如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在咨询期内或之后,根据初步资料,就某一守则事项有意见分歧,执行人员由于考虑到咨询并没有约束力,一般都会促请当事人寻求正式裁定;比如裁定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是否触及全面收购要约等。当然,如果事件所涉特别罕见、事关重大或难以处理,执行人员还会转由香港证监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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