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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数千年的顽疾,是政权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吏不廉平,则治道衰”。官员的腐败,损毁政府形象,污浊社会风气,影响政权安危。儒家思想是封建社会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在政治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廉政治理智慧。
道德教化是廉政的基础。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儒家主张以德治国,而廉政治理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儒家认为廉政治理应以德治为基础,既需要为政者的道德自修,也需要对为官者进行思想教化。一方面,儒家政治思想逻辑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治国的前提与基础。“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为官者必须注重自我修身,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另一方面,透过儒家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表象,我们看到儒家各派在人性问题上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认为人性是可以通过教化而改变的。荀子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以此为基础,儒家强调要通过廉政教化来提升为官者的廉洁从政能力。因此,在儒家道德教化思想的影响下,封建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从入仕前的家规庭训教育、学校的君子圣贤教育,到入仕后的官箴规劝和实物警戒教育。
制度约束是廉政的保障。制度文明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向来重“礼”,强调“不知礼,无以立”“无礼义,则悖乱而不治”。其实,古代所说的“礼”,既指道德原则,也指社会制度。在国家治理方面,儒家不仅强调要“为政以德”,还主张要“为国以礼”。儒家认为“礼”是“王之大经”,“礼”能“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所以,在廉政治理方面,儒家认为除了要对为官者进行道德教化,还需要对其进行制度约束,用制度来规范为官者的廉洁从政行为。为此,儒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官吏选聘、任用、考核、监督、奖惩等方面的思想主张。《周礼》中就提出 “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六廉”实际上就是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六条标准。若官吏能够做到善、能、敬、正、法、辨六个方面,便是“廉吏”。
法律惩戒是廉政的手段。与法家完全主张“治国以法”不同的是,儒家治国理政思想中既强调“以德治国”,又不完全排斥“法治”,主张“德法结合”“德主刑辅”。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国家治理既要以“德治”为基础,又要以“法治”为重要补充。荀子“援法入儒”,从人性恶的观点出发,认为人有好利恶害的私心倾向,有追求耳目之欲的自然本性,必须用法律对其加以规制。在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影响下,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们在进行廉政治理时,大都选择了“德刑结合”的方略。他们既注重对为官者进行道德教化和制度约束,又重视“法治”的作用,惯用“重典”来惩治贪腐。明太祖朱元璋把儒学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一方面,他勤谨为政,躬行节俭,为官吏们树立好的榜样;另一方面,他又主张“以重刑惩贪吏”,对贪官污吏严惩不贷。当然,统治者们倡导“重典治吏”,只是廉政治理的一种手段,“取决一时,非以为则”,目的在于使为官者畏法守法,形成良好政治秩序。
总起来说,囿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儒家廉政思想与主张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与实施。贪腐依然在封建社会的肌体中不断滋生蔓延,“惩贪而贪官不绝,倡廉而廉官罕见”的悖论一直存在。但是,儒家所提出的加强道德教化、完善制度约束机制、注重法律惩治等廉政治理主张,毕竟为历史上不同时代政治的清正廉明、社会风尚的积极向好以及部分地抑制官吏贪腐等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儒家廉政思想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儒家廉政思想,我们应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当前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思想资源。(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