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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等教育的历程(第2版)》[美]亚瑟·M.科恩 卡丽·B.基斯克著 梁燕玲译 教育科学出版社
■阎凤桥
美国高等教育之所以能超过欧洲大陆高等教育的实力,主要原因是因地制宜,创造了适合美国社会发展特点的高等教育系统。美国高等教育系统是被社会“用出来的”,而不是被某一个社会团体“护出来的”。
《美国高等教育的历程》(第2版)一书为我们勾画出从1636年哈佛学院创建一直到2009年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从诸多历史事件和细节中我们可以发现美国高等教育区别于其他国家高等教育系统的样式,这既是阅读之前的期望所在,也是阅读之后的一个感悟。
美国高等教育具有的特质
集权制和分权制,孰优孰劣?这是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一个基本理论命题。只可惜,社会科学命题无法像自然科学命题那样,可以在严格控制的实验室环境中去验证。美国高等教育370多年的发展历史,可能是对弗里德里克·哈耶克提出的“自发演化”命题所做出的最有力的实证支持。
美国的高等教育制度具有一定的特质,伯顿·克拉克将其称为“市场型”,区别于欧洲国家的“科层型”和英国的“学者寡头型”;马丁·特罗将其称为“联邦分权制”,区别于欧洲国家的“中央集权制”。本书对于美国高等教育模式的概括是:“没有限制、不断创新、融合新老观念,并不时受到欧洲院校的影响。”
欧洲大学比美国大学早建五六百年的时间,可以称得上是美国高等教育的鼻祖。但是,从欧洲到新大陆的移民不仅在美洲大陆创建了一个新型的国家政体,而且也在那里创建了一个新型的大学系统。美国与欧洲高等教育制度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多样”与“自由”两个方面。美国具有多种形式的高等教育机构,满足了学生多样化的需求。而且,学生、教师、学校组织、社会利益相关者都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由度,可以自由选择、自由决策。
美国高等教育的制度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不直接管理教育(包括高等教育)事务,教育事务由各州来管理,州议会或州政府向大学颁发办学特许状。因此,在美国不是仅有一个高等教育系统,而是有50个彼此不同的州立高等教育系统。
第二,大学是独立法人,各级政府不直接干预大学内部的事务,大学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由校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是大学的法人代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董事会任命校长,由校长为首的行政系统承担较强的管理职能。
第三,校长负责学校行政系统的管理,教师与大学的关系是雇用合同关系,教师权力相对较小,但是不同职称教师之间享有比较平等的学术权力。
第四,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大学,办学资源均来自多个分散的渠道,不存在某一个机构或团体对于大学资源实施垄断,乃至对其绝对控制。
第五,形成了公立/私立、宗教/世俗、学术/职业、四年制/两年制等多层次和多类型的格局,各高等教育机构特色鲜明。
第六,竞争是整个系统的发展动力,为了赢得客户和资源,学校与资源提供者之间建立了直接的供求和服务关系。
社会合力造就美国高等教育
美国高等教育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呢?简单地说,美国高等教育制度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特罗在《美国高等教育中的联邦主义》一文中指出,殖民地时期建立学院的情形,奠定了高等教育多样化特征的基础。在独立战争之后,自由又发展成为另外一个显著特征。《美国高等教育的历程》一书虽然没有做特罗那样的概括,但是对于美国高等教育的起源和发展过程的介绍,与特罗的说法并无二致。
大学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在大学出现之前,在欧洲就已经诞生和发展出医生、律师、手工业等各种行会组织。这种情况也影响到那时成立的大学,这使得大学具有行会组织的某些特点。在自治性的组织中,组织成员具有很大的权力。
在17—18世纪,从英国到美国寻找新世界的移民带来了建立大学的思想。由于在美国没有类似于欧洲的行会组织,再加上殖民地时期最初建立的学院规模很小,每所学院不过几名教师和几十名学生,所以那时建立学院就采取了一种新的方式,由外部人员组成的董事会来组建学院,董事会任命校长,由校长招聘教师、招收学生、筹集经费,并组织各种教学活动。
在缺少统一的政府机构和没有统一办学模式的情况下,各个学院董事会建立起来的学院也各自有别。殖民地时期建立的9所学院情形各不相同,从而奠定了美国高等教育多样化的基础。
1776年,在美国独立革命成功、开始建立共和国之时,开国元勋们确立的建国思想是,将统治国家的权力赋予人民,对于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和约束。在后来200多年的时间里,当出现新的情况需要解决时,美国联邦政府采取了一些处理方式,并形成解决此类问题的“惯例”。当把这一系列的惯例归纳起来,就形成了我们今天看到的美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另外一个特征,即自由的特征。
影响美国高等教育的历史事件
在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中,有5个历史事件对美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一个事件是华盛顿总统关于在首都建立一所国立大学的提议,遭到了国会的否决。这件没有发生的事情对于美国高等教育后来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没有一所被联邦政府特别扶持的大学以及可能产生的样板作用,保证了美国高等教育没有一个可以依循的统一模式,多样化办学局面得到了保持。
第二个事件是1819年最高法院对于达特茅斯学院案件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州立法机构无权改变学院与政府之间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学院一旦建立,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即使出于公益目的,政府也无权干预。从此,开启了私立与公立高等教育平行发展的路径。
第三个事件是1862年和1890年的两次“赠地法案”。联邦政府将土地和经费分配给各州,但是对于如何使用不做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各州自行决定,继续维持了自由办学的传统。
第四个事件是1944年的“退伍军人安置法”。二战结束后,为了安置退伍军人,联邦政府提供经费,为他们创造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退伍军人可以拿着具有经费性质的“学券”,到他们想去的任何学院接受高等教育。这种方式是一种学生和学校双向自由选择的机制,它比政府直接拨款给学校更加有效。
第五个事件是1972年颁布的关于学生资助计划的“高等教育修正案”。为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难的经济问题,联邦政府将资助经费的使用权交给了学生,由他们自己去选择高校,由此,进一步促进了学校之间的竞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史经验表明,美国高等教育之所以能超过欧洲大陆高等教育的实力,主要原因是没有照搬欧洲大陆的经验,而是因地制宜,创造了适合美国社会特点的高等教育系统。美国高等教育系统是被社会“用出来的”,而不是被某一个社会团体(包括政府)“护出来的”,它表现出很强的生命力。本书介绍的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经验,对于我国目前所采取的一些不适当的模仿行为和人为扶持作法,应该起到一定的警示借鉴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