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CFP
编者按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总体上看其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培养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提高质量,成为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吹响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号角。本文作者从教育研究者的角度出发,解读了该《意见》中的主线理念“以人为本”,以及执行当中的着力点“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对如何理解和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具有启发意义。
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意见》以“以人为本”作为主线构建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评价、评估机制,并把“以人为本”贯穿于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的全过程。
在评价、评估的方式方面: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诊断式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论文抽检工作,旨在强化学位授予单位、导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意见》指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等处理办法。另外,《意见》还提出,信息平台建设,建设在学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分析和预警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质量标准,发布质量报告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在评价、评估的标准方面:《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会同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制订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和专业学位基本要求”。2013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印发了针对学术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从学科前沿、社会需求、知识结构、综合素养与能力、基本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各学科研究生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时必须达到的要求,为研究生培养单位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提供了依据,也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有特色、高水平的人才培养留出了空间。本次《意见》进一步指出,不仅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需求,制订不同类型、层次和学科类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标准”,而且要“确立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同时,《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学术组织、行业部门等在“标准制订”中的重要和积极作用。应该讲,“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多方参与的制度设计,是本次《意见》的重要突破和亮点。
着力点和助推器:简政放权、重心下移
去年两会期间,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就曾提到,“职能转变的核心就是放权,教育部门放权有两个,一个是使省级政府有更大的教育统筹权,一个是所有政府要向学校放权,特别是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实际上从2012年以来,教育部取消或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不少与研究生教育有关,体现并贯彻了管办评分离的原则:
2012年10月,教育部取消了“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意味着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可以自主设置研究生院,而根据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研究生院的设置需得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
2014年2月,教育部正式取消了国家重点学科的审批。我国的重点学科评选始于1987年,但最早评上重点学科的单位由于持续获得丰富的资源,很容易形成马太效应,阻碍后来者进入这一行列,从而使动态的学科竞争局面难以形成。本·戴维(Ben David)等学者早就指出,竞争对于提高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取消重点学科的审批,既落实了管办评分离的原则,也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
本次出台的《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更是将“简政放权、重心下移”作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着力点和助推器,构建了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质量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质量监督”为保障的三位一体的新型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框架。
当然,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从质量保障体系中退出。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研究生文凭腐败问题表明,政府维持宏观的监管仍然是必要的。因此,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名单,授予国内外人士名誉博士等方面,我国教育行政部门仍然保持了审批权。各一级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仍然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此外,政府在放权之后,将更加注重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机制来实现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宏观引导。《意见》提出,将建立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制度,这意味着研究生教育的培养质量将直接与培养单位获得的拨款挂钩,必然会对此后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方和第一主体:面临挑战
那么,政府放权并从具体监管转向宏观引导之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如何得到有效的保障?谁来充当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有效监管者?这就需要引入社会组织、学术组织、行业部门以及其他力量。政府放权之后所留下的权力真空必须由其他的组织和行动者来填补。《意见》指出,要“充分调动各主体的创造性,形成上下配合、内外协调、积极有效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
《意见》特别提到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这三个组织机构。其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的学术性工作组织”,由不同学科的学术精英组成,在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当中发挥的是同行评议的监督作用;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与学科评议组类似,是由学者和行业部门专家组成,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发挥着质量监督作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是研究生教育的行业协会,目前主要是在质量研究和推动方面发挥作用。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律师行会在法学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当中、医生行会在医学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当中均发挥十分突出的作用,研究生教育的准入资格、研究生的职业资格标准等等,均有行业协会的参与,行业协会对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把关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而在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中,学科性的学会(如数学学会、政治科学学会、社会学学会、物理学学会)也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扩大广大学者共同体对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参与,同时鼓励包含行业协会在内的其他社会团体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将是未来面临的一大挑战。
同时,不管是政府的宏观引导,还是社会力量、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第三方的评估,都不能替代培养单位自身作为第一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意见》明确指出,“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并指出“激发学位授予单位追求卓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强调授予单位应当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第一负责人,同时也表明了政府将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重心下移的决心。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应当将评估视为自我诊断、自我发展的一项工具,而不是将其视为一种外在的压力,通过内部的自我评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的培养质量。将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重点落实在培养单位的层面,这是与国际趋势相一致的,在2003年的柏林会议(Berlin communiqué)上,欧洲各国部长明确指出,“院校自身需要承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首要责任”。
总之,《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以人为本”为主线,以“简政放权、重心下移”为着力点,明确了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具体举措,必将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作者系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