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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的方向引领,体现在对大学精神和办学使命的弘扬上。大学章程传承大学精神、昭示大学使命。在不同发展阶段,都需要我们思考:大学存在的理由和追求的价值是什么?大学作为社会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体现?保持大学基业长盛的源泉和动力是什么?这就是大学精神及大学使命的内涵和力量。大学精神是大学的灵魂,是大学在长期办学实践中积淀的最富典型意义的精神特征,集中体现了大学的核心价值追求,鲜明表达出大学的个性与特质,深刻透视出大学的感染力、凝聚力、生命力和震撼力。大学使命是大学精神在办学功能上的外化和延伸,是实践大学精神的重要依据和载体。大学章程对大学的引领作用,首先就要弘扬和彰显大学的精神和使命。
章程在现代大学的制度体系中是必不可少的,没有章程的学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大学。
大学章程与制度创新
关于制订大学章程,有这样的一个共识:章程在现代大学的制度体系中是必不可少的,没有章程的学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大学。制订高校章程,一方面可以对大学举办者、办学者的权利边界和职责义务进行明确界定,对在大学内部治理进行规范;同时,可以将大学的办学理念、组织属性等落实在学校的制度层面,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标志和载体。
大学章程要积极回应变革时代的要求。在创新驱动发展时代,高等教育处于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承载着前所未有的历史责任。一方面,需要通过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构建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使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后相对成熟的大学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定型,保障大学科学、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大学体制机制创新是变革时代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吹响了高等教育领域改革冲锋号,大学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方法。改革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越需要制定和实施大学章程,并逐步树立章程的权威,以章程的内容作为全校师生员工认同的最大公约数,成为全校上下共同遵行的规则,以大学章程来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
大学章程要在应对现实挑战中体现智慧。实现大学治理现代化,当前还面临严峻的挑战,还有许多深层次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突破。面对快速发展的高等教育,无论是《高等教育法》还是大学章程,都难以穷尽和涵盖大学发展的方方面面,大学章程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当前,大学章程制定面临具体的条件限制,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上位法不够完善,直接上位法《高等教育法》颁布实施16年至今,高等教育已快速进入大众化阶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上位法明显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同时,在《高等教育法》与大学章程之间,还缺少一部“大学组织法”,给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挑战。二是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政府加快转变职能,政府、社会与学校的关系正在调整改革之中,与高等教育事业相关的各个领域,都有可能对既有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调整,增加了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三是大学章程的制定需要协调处理好适应与引领、理想与现实、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等关系。因此,需要我们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精神、法治的思维看大学章程,在思想层面把依法治校作为一种办学理念、一种治校文化,渗透到学校的方方面面,最大限度地发挥大学章程引领和推动大学改革发展的作用。
大学章程要在制度设计上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章程的制定应该充分体现使命引领、问题导向、创新驱动的指导思想,体现自主办学和自我约束的结合,体现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体现人才强校主战略的发展方向和改革成果,还要强化学术管理,进一步完善了符合国情和校情的内部治理结构。
可以说,大学章程的境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大学的未来。
大学章程的共性和个性
有人总结过世界一流大学的基本特征,包括学术大师、科研投入、学科门类、学生素质、生师比例、国际化水平等要素,而其中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要素就是:世界一流大学都有自己的“大学章程”,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以章程为基础制定有各种规范,具有规范管理和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
世界一流大学核心的大学章程治理要素包括大学与外部社会关系、决策体制、执行体制、监督体制、共同治理体制和纵向管理体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大学章程的治理要素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同时也呈现出一定的共性。我国内地现有普通高校2300多所,分属不同的地区、部门,体制机制不同,办学历史、文化和发展特色有很大差异,而大学章程正可以彰显不同高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对于正努力向世界一流迈进的部分中国高水平大学而言,推进大学章程构建和实施,正是这条艰辛道路上不可缺少的路标。
可以说,大学章程的境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大学的未来。而每一所大学,应当根据自身发展历程、现实状况、奋斗目标,制定出切合办学特色、有利于提升办学水平的章程。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度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大学章程需要涵括法定内容、自主权内容。法定内容很明确,关于学校的登记名称、办学地点、住所地,要体现学校资源的完整性。自主权的部分,各校也都有组织框架图。因为《高等教育法》充分授权,学校自主规定内设机构,学校可以有自己的特色,内设机构怎么符合办学需求,学校可以做具体的规定,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办校,来设置学校内设的机构。
现代大学制度主要涉及高校领导体制、高校学术管理体系的构建,尤其是后者。维护学术的独立性是高等学校的重要特征,学术权力体系的构建与监督,是高校章程建设中可以有所突破和创新的领域。《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事项,但是学术委员会职能规定得比较笼统,没有组成和运行的规则。而高校中的学术组织还有很多,如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等,但学术权力的行使比较分散,各自的规则并不统一。因此,能否将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管理的最高机构,让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规划、学科建设、学科评价、专业设置等职能,监督学术道德,同时理顺与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如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最终处理学校内部的学术争议等,需要进一步研究。
教育部核准颁布的15所大学的章程,既有相当多的共性,同时也是各具风格。仅以学校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为例,每个学校的具体表述都有不同。这里仅列举比较突出的几个方面:清晰阐释学校使命与愿景,如上海交大、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大等校在章程的引言或专章中凝练了使命陈述、核心价值和办学理念;明确教职工和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如东南大学章程注重凸显教职工和学生的发展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等实体性权利,明确他们的申辩权、申诉权以及权利救济等程序性权利,在章程的结构设计上,将教职工和学生的责权利规定置于学校组织机构之前,凸显学校办学以师生为本的理念;在学院治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上海交大等高校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东华大学章程明确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为学院的决策机构,对学院层面的学术管理进行了规范,着力改变学院层面过去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三足鼎立”的状态,将三者统一为一体,组建成学院“教授委员会”,提高了院系学术问题的决策效率;对大学的外部关系进行了深入界定,如武汉理工大学着力构建特色高水平大学制度体系,加强建材、交通、汽车三大行业和社会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建设等;明确办学特色和规模。
没有大学章程,可能是领导说了算;有了章程,学校不同的利益诉求方都要在章程中寻找自己的地位,了解自己的权力,互相之间产生制衡。
大学章程的价值实现
大学章程不是一般的管理制度,它在高校拥有宪法般的效力。它是治校总纲领,在大学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提供了可靠的制度规范。
这也是我们推进大学章程的重点——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把章程作为大学立法来进行,大学要自己规范自己,明确自己该如何发展。
有人担心章程会成为一纸空文,这种担心虽然有理,但也属多虑。因为没有大学章程,可能是领导说了算;有了章程,学校不同的利益诉求方都要在章程中寻找自己的地位,了解自己的权力,互相之间产生制衡。
当然,章程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价值认同。在这方面,我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价值认同的基础是充分的参与和知晓。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制定大学章程的过程,是一个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意见的过程;是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充分表达建议与意愿的过程;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比如,上海交大在章程修订过程中,特别强调全校师生的广泛参与,多次向教师、行政人员、中层干部征询修订意见与建议,数易其稿。通过学校教代会讨论,征得了教职工代表对章程修订稿的66条反馈意见和建议,学校在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采纳了其中的31条建议,采纳率为47%,并将采纳情况向教代会提案巡视组一一回应,使得学校章程在全校范围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章程的制定应该是一所大学全体成员充分参与、充分磋商、充分酝酿和充分宣传的过程,没有一年半载是无法完成的。章程制定出来后,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精神来保障它的实施。章程建设应注意从讨论、起草、审议、审批、监督等环节上的把控,做到程序上的严格、制度上的规范、设计上的科学。
同时,作为大学的“宪法”,章程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以章程为准则,全面梳理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建立健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管理、后勤等相互衔接的配套制度,让章程的思想全面渗透在学校制度体系之中。
二、章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发挥章程在学校管理和办学实践中的作用,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大学章程的执行机制,找到有效的载体和抓手。比如,已经颁布章程的学校,都应该以章程实施为重要契机,积极探索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发展模式,围绕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聚焦影响学校发展的两大主要关系:一是理顺学校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外部关系,加强学校与部委、行业的合作,推进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进一步把握发展机遇、拓展发展空间;二是理顺校院两级关系,推进学校办学重心下移,扩大学院等基层学术组织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确保事权相宜、权责一致,充分激发内部办学活力。
三、章程的生命力还体现在不断的自我完善上。作为大学制度体系的“基本法”,虽然大学章程不应频繁修订,但在变革时代,大学章程必须与时俱进进行自我完善、自我提高,才能永葆旺盛的生命力。大学章程的实施要充分考虑原则性、包容性、开放性特点。对院(系)等基层学术组织提出的创新需求,不能简单地以大学章程规定没有依据或者不能突破予以否定,要从学校根本的、长远的利益出发,从学校工作全局来权衡,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党委常委会要依据章程授权,对章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科学解释,校长、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要按照章程的制度设计,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有效保障章程的良好运行,切实发挥好章程的引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