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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刑事法治新局面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衰,则国乱。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体现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敢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治的发展完善在法治建设中举足轻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诸多内容涉及刑事法治,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工作,推动我国刑事法治发展指明了方向。
法治反腐成为新常态。《决定》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的部署中都有关于反腐的表述,其核心就是要实现反腐法治化,让法治反腐成为新常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制度规范,夯实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治基石,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根据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需要,应及时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加以修订,尤其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改具体数额的模式为“概括数额+情节(后果)”模式,以求更加科学合理,增强可操作性。拓宽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合理地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为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惩处力度提供法律支持。反腐败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正确区分法律与道德、刑事与非刑事的界限,确保反腐败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刑事立法更加科学民主。刑事立法是刑事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刑事立法质量高低制约刑事法治水平。刑事立法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律规范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刑事立法要充分考虑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基本因素和社会治安状况等特定因素,以及本国法治传统和国际社会法治发展趋势,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符合实际、与时俱进的刑事法律。刑事立法应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使刑事法律具有深厚群众基础。
人权刑事司法保障落在实处。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直接影响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决定》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表明我国人权司法保护进入崭新阶段。应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制度。充分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价值,尤其应防止对刑法规范作不利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对于定罪证据不足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疑罪案件应依法作无罪处理,不搞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健全防治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制度机制,严守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底线,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严格贯彻限制与减少死刑政策,完善死刑法律规定,继续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