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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富有活力、创新导向、包容有序、法治保障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富有活力,就是要大幅度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通过完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新导向,就是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完善创新激励机制,促进转型升级,更大范围地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造性;包容有序,就是大力推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使全体人民通过勤奋努力公正分享发展成果;法治保障,就是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和各类经济活动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和保护,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预期。经过改革,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的制度环境,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升级版。
实现上述目标,要在以往市场、政府和企业改革的基础上,着力推动完善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企业体制的新“三位一体”改革。完善市场体系,重点是深化基础产业领域和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市场的改革,使市场更大范围、更为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重点是减少审批,理顺事权,提高透明度,促进财税体制的重要转型,使政府能够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创新企业体制,重点是放宽准入、鼓励竞争,营造各类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的外部环境,使企业由主要依托低成本要素组合优势,转向更多地依托转型升级、创新驱动。
在上述“三位一体”的改革中,关键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和市场并非简单的此消彼长关系,而应当形成互补共生的关系。国内外历史经验表明,有效的市场通常对应着有效的政府,反之亦然。
政府应在外部性强、自身具备优势、能够给企业和市场带来补充支撑效应的领域发挥作用。这样,随着市场和企业的成长,政府的作用也会相应增长。政府发挥作用的合理范围也是随着经济增长阶段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发展的较低阶段,政府在外部性突出、确定性较强的领域,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支持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当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时期结束,更多依靠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的时候,政府就应当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主要致力于培育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在某些特殊情景如应对金融危机冲击时,政府有必要采取一些行政措施,但转入常规增长后,就要把本应由企业和市场来办的事情交还给企业和市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中国改革》 201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