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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摘编:死刑冤错案的宪法控制
//www.workercn.cn2013-12-03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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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对生命权价值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死刑冤错案的出现。死刑冤错案的出现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未妥当履行保护生命权的宪法义务密切相关。应当通过树立尊重生命权的文化,逐步减少刑法上的死刑罪名、对死刑犯的基本权利予以充分的程序保障、加强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等方式构建预防死刑冤错案的宪法机制。

  死刑是一种十分严厉的刑罚。基于死刑刑罚的严酷性与不可逆转性,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加以严格限制,规定其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在实践中,死刑的适用却经常背离刑法规范的要求,导致了一些死刑冤案和错案(以下统称错案)的发生。

  从宪法角度看,错案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宪法价值未能充分体现在刑法和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之中。

  第一,死刑错案发生的前提是死刑制度的存在。倘若不存在死刑或者已经废除死刑,上述死刑错案不可能发生。在保留死刑的制度下,难以完全避免死刑错案的出现。因此,死刑制度在宪法上是否存在正当性是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基本问题。

  第二,多数死刑错案存在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也是对人类文明底线的亵渎。特别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第三,审判机关是死刑错案纠正的最后防线,而上述有的死刑错案中,审判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受到了外界不同形式的干扰。此外,审判机关对死刑的适用标准也不统一,无法平等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此,如何保障审判机关在死刑案件中公平审判以及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个重要的宪法问题。

  第四,法检公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宪法第135条的规定,相互配合有余、相互制约不足,也引发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充分发挥宪法第135条预防死刑错案的功能?

  第五,死刑案件的发生与执法人员宪法意识薄弱有着密切关系。有些死刑案件中,执法人员明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而在破案压力的驱使下,对其刑讯逼供,毫无尊重公民生命权的宪法意识。因此在死刑案件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人权意识。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亚子/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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