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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权力部门化成合法现象
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现象,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格格不入的顽症。既是顽症,就应当解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认为主要应当采取以下办法:
办法之一,减少部门立法,加大人大立法和政府立法力度。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需要从立法体制上进行改革和完善,使人大和政府真正能够承担其主要的立法任务,而不是大权旁落给部门。就目前的情形下,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编制、力量等都与大量承担立法工作很不相符。这个状况不改变,就无法实现政府立大量法、立主要法,从而消除和减少立法权力异化现象的目标。
办法之二,限定部门立法事项范围,避免和减少立法谋私现象。在立法中,有些事项是事关部门利益的事项,如主管权力、机构、职能、编制、经费以及与其他部门关系等。这些事项在现在的立法程序中,虽然要求立法部门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确定,但实际效果并不好。要想有效纠正这个问题,应当从立法事项范围上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凡是涉及这些关乎部门权力、利益之类的事项,不能由部门负责设计、起草和制定,而应当由政府这个综合机构负责设计和制定。
办法之三,开门立法和参与立法应当作为法定程序固化在部门立法过程中。所谓立法权力异化,就是反正当性原则的异化。如果我们能够守住立法制度与程序的正当性,就能够减少和消除部门利益合法化现象。怎么才能守住部门立法的正当性原则呢?就是开门立法和参与立法。立法涉及到的特定部门、特定群体、特定组织等,具有更密切更直接的关系,应当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些特定利益主体,不仅是公众参与,更进一步应当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参与到立法起草和制定中来,全程参与部门立法。俗话说,只有进了门,才会看清楚屋内有什么。只有让这些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到立法程序中来,才可能限制部门立法的权力异化。让利益相关主体监督立法,应当是有效的办法之一。
(作者: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人民论坛》2014年4月下 燕君/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