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中国话语权的五个基本层次
《湖北日报》日前发表了中央党校副教育长、教授韩庆祥的文章提出,中国话语权应包括五个基本层次。
“坚实的话语基础”,有底气。指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军事等在世界上具有发展实力及国际地位。
“科学的话语体系”,有思想。指基于中国道路、中国成功而形成的能破解“中国问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其他学术思想。
“坚定的话语自信”,有自信。指积极参与建设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每个人,要对我们的政党、国家、民族、人民,对自己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对中国道路、中国理论、中国制度等,充满坚定的自信。
“有效的话语方式”,有吸引力。指阐述、表述、传播中国理论、故事、声音时,在与世界对话时,要具有行之有效的表达方式或言说方式,不仅能讲,而且要讲得受听。
“被认同的国际话语权”,有主导权。这种主导权既包括能快速广泛有效传播的传播力、合理确定标准和定义事物或对象的解释力、与其他话语体系平等对话的对话权,也包括被世界认同的影响力。
纠正对文化产业的误读
日前,《文汇报》发表了中央党校教授范玉刚的文章指出,不论在社会上还是在学界,均不同程度上对文化产业存在误读,甚至在实践中扭曲文化产业发展的本性,这在深层次上制约着中国文化的崛起。
就现实而言,当前大家普遍诟病的文化的空心化、内容的粗鄙和空洞化,以及借文化之名行“圈地”之实的产业园区乱象,或过分追逐文化经济价值导致GDP至上从而“绑架”文化的事件,似乎都与文化产业有关,但把这些问题都一股脑儿推到文化产业身上是不正确的。否则,世界上某些文化产业强国早就文化沦丧了,何来全球文化软实力的相互激荡和强势文化对我们的入侵?因此,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我们对文化产业的特性和发展规律认识不清晰、把握不准确,是理念的偏颇和浅薄使得对文化产业的理解肤浅化了。
德国对莱茵河流域治理的经验
黑龙江大学张璐璐日前在《光明日报》撰文指出,莱茵河被称为德国的父亲河,半个世纪前成为生物学意义上的“死亡之河”,而如今却“死而复生”。从立法的角度看,德国对莱茵河的治理体现了环保立法的三项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在德国现行环境法规中,风险预防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1975年制定《洗涤剂和清洁剂法规》,规定了磷酸盐的最大值;1990年对含磷洗涤剂加以明文禁止,有效遏制了莱茵河的富营养化趋势。
污染支付原则。德国最早提出“谁污染谁买单”主张,通过经济手段来保证环保法规的法律效力。1976年制定《污水收费法》,向排污者征收污水费,对排污企业征收生态保护税,用以建设污水处理工程。同时,相关法规令污染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
广泛合作原则。1994年颁布《环境信息法》,规定公众参与的详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在立法上保证公众享有参与和监督的权力。听证会制度、顾问委员制度以及通过媒体或互联网获取监测报告等公开信息,保证了流域管理措施能够切实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
实施大部门制的五大认识误区
国家行政学院赵子建、宋世明在《中国行政管理》撰文认为,在当前关于实施大部门制的各种讨论当中,对实施大部门制的本质、根本目的、实施路径等基本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五大误区。
一是实施大部门制就是相对集中政府职能,合并政府部门。其实,从本质上讲,实施大部门制是政府组织架构调整与运行机制再造的统一。
二是实施大部门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多头管理,整合分散资源。其实,从价值定位来看,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才是实施大部门制根本目的之所在。
三是政府职能转变程度对实施大部门制具有单向制约、推动作用。其实,实施大部门制对政府职能转变也具有反向制约作用,二者是双向制约的关系。
四是实施大部门制的推进方式必须是“自上而下”。其实,中国实施大部门制的推进方式必须是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
五是国外大部门制的通行做法可涵盖中国实施大部门制的个性。其实,中外实施大部门制具有共性,但中国实施大部门制也有其独特个性,国外大部门制的通行做法无法涵盖中国实施大部门制的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