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近日,记者就企业和职工们关心关注的问题采访了省总法律部相关负责人。
“企业和员工是双向选择,觉得工资低员工可以不做。只要企业依法缴税,没有违法行为,任何用文件形式强迫加薪的行为,都违背了市场规则,调节工资涨落的是市场,而非行政干预”“这两年企业效益并不好,协商后也必须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条例》出台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起网友的追捧,直呼:“太好了,要涨工资了!”这样的说法让一些企业负责人感到“压力山大”,纷纷吐槽。
对此,该负责人作出解释,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和员工就有关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这个制度本质上就是要保证企业和员工的平等地位和双向选择权利;工资集体协商达成的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否加薪、怎么加薪由双方共同商定。《条例》只规定协商的程序和内容,对协商结果并未做强制性规定,更没有强迫加薪的内容,符合“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工资分配原则。另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考虑劳动力成本、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及长远发展需求等因素。因此,协商充分考虑了双方利益,是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结果,既不会人为造成失业,也不会弱化企业竞争力,反而提升了企业的信誉,增强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工资是职工最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讨论中,更多人关心的是倘若劳资双方协商后企业不执行怎么办。有职工提出:“有不少企业签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就直接套用合同参考文本和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怎样落到实处?”对于职工们提出的质疑,该负责人表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项战略部署,是一项制度性设计,当前主要是推动这项法律制度的完善,树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双方协商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在前期阶段,一些企业采用工资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的方式,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现象确实存在,这只是引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一种手段。《条例》正是针对“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对有关程序和内容进行规范,对相关责任进行明确。《条例》的贯彻实施,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还有职工提出,《条例》只是规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劳动行政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这对企业的震慑力度是否不够?违规成本是否较低?该负责人回答说,我国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强调合作为主而非斗争为主的协商方式,《条例》对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作用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劳动者表达工资诉求的困难。“约谈企业负责人,记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并向社会公布”等软约束手段,能够起到制约作用,促使企业依法办事,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对信誉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软手段的约束作用将逐步增强,利用软手段约束比罚款更有效。至于工资集体协商中发生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由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从我省工作实际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激发职工工作热情,与企业和衷共济,共谋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随着工资集体协商的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给越来越多的企业带来益处,成为他们的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