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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已覆盖352万家企业1.6亿职工,但迄今没有全国层面的法律法规护航,委员提出
该为工资集体协商立法了
中工网北京3月11日电 (记者邹倜然 郑莉)“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工资集体协商列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让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徐振寰感到很振奋。他今年提交了一份建议,呼吁加快工资集体协商立法。
“全国工会‘两个普遍’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的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已大幅提高,但协商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体现,其中,立法不健全、不完善是一个重要因素。”徐振寰委员告诉记者,当前工资集体协商立法中存在三类问题: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层次较低、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规定刚性不足、对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我国已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33万份,覆盖企业352万家,覆盖职工1.6亿人。
但同时,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国家层面系统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专门法律法规,虽然有关法律都对工资集体协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侧重于宏观指导和方向指引,缺乏可操作性,且现行的《集体合同规定》等属于部颁行政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加上法律的相关规定涉及内容少,规定的事项宏观,缺乏强制性,致使集体协商的正常启动、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方式、法律责任以及争议处理等方面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更令徐振寰委员感到焦虑的是,一些企业对集体协商存在误解,有的认为开展集体协商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的认为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多此一举,有的认为协商就是“涨工资”,有的担心集体协商“只能加不能减”,会被集体合同“捆住手脚”。
对此,徐振寰委员建议,尽快通过立法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完整规范,强化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刚性,并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通过立法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和保护,使其纳入法制化轨道。
“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工资分配机制等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这些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会直接引发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徐振寰委员认为,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程序对其发挥作用至关重要。他建议,在加快工资集体协商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内部因素,如负担能力、劳动生产率和效益、企业工资总额等,也要考虑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外部因素,如CPI、最低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同时要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如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等,细化工资集体协商参考依据,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程序,使集体协商更科学更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