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工会新闻-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工作环境温度达33℃应发津贴
//www.workercn.cn2014-06-10 08:01:06来源: 解放日报
分享到: 更多

  据气象部门最新预测,今夏申城预计大于35℃的高温日数约在23天至29天,极端最高气温可达39℃至40℃,本市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形势严峻。市总工会昨天发布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工会做好今年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近期各级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对高温和防暑降温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题报告。

  市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必须确保防暑降温工作不留死角,督促企业将防暑降温劳防用品配置、发放到位;为现场高温作业岗位及时供应合格、足量的清凉饮料;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对高温作业、露天施工、高空作业、危险品储运等危害因素较大的作业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并加大对各级单位防暑降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监督、投诉、举报力度。

  市人保局2011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每到高温时节,本市各级工会也再三强调要保护高温工作岗位的职工权益。然而遗憾的是,每年仍会有不少职工反映企业克扣高温津贴,且克扣的理由众多:上夜班的没有、处于试用期的没有、已经发过高温劳防用品的没有……对此,工会专家表示,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都只是企业的借口,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职工可以大胆地向人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

  据介绍,高温津贴发不发,并不看是白天还是晚上。法律专家表示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有多少,如果职工上夜班期间的工作环境温度达到33℃,就应该得到高温津贴。而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对尚处在试用期且符合发放条件的员工,单位同样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此外,针对有公司认为“高温津贴已算入平时绩效奖金”的说法,专家主张公司要就此举证,否则仍要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陈玺撼)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